》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 :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
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
《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
【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
【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 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第十五》条 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 , ?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 (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 : (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
: ? (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 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 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 ?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 :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 , ,。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
: 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 , ?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四十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四条: ,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 :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