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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 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 :。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 《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 》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 ,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 :   ?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 ?    《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 —。 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第十五条 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 第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     (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 ,。    (》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     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 第三十《条 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    》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  :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  :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 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 :  :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    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第四十《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 :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四条 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