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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    —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 !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   ?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     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第十五条 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    —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  《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 ?   ? (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 ,(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    《(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 ,    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   《 ,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 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    《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 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  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四十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 :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 ,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四条 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