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 ,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 ?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 :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
?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
》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 ? 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
, ? :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 , , : (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 《 , 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
:。。 :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 , ,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 第三十条 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 《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
?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 》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
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 , ?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 : 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四】十,。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 《。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 ,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四条! 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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