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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5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3年5—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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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有权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投诉或】者举:报
? 第?。六条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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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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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 ?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县的》城市风貌《定位和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 城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自治》县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原设计外沿、规!格,外形、色彩应当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及】时修复?、清洗?或者粉刷《
: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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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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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 , :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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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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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的架空管线【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10【00元罚款
【 第十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和牌匾设—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齐完好色彩】和风格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相符合!对,陈,。旧、残缺、脱落等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陈旧—。、残缺、脱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拆除;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县城》城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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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 第十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在非主要街路规【。范设立?书报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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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标准建设配套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人行道划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到停车》泊位或车库内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内未】规范停?放机动车《妨碍共有《道路通行、堵塞【他人车库《。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三次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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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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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临时摊点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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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
(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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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
【(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 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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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 第三十《条 县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区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 (四)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垃圾和废弃】物;
! (五)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 : (六)其它!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免费【开放
— 《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或卫生间【对外开放
》
第三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规定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
《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县【城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 违反前】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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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养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三十!九条 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 :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第四十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 :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
》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
》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城内施【工现场应当》。搭建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封闭围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益广告
》 :第四十四《条 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 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 ,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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