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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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结合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国家植物园为引领!的,迁地保?护体系?编制:本级林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自然】保护:地发展、《天,然林保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等专项】规划
! 经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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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天然林—生,。态补偿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照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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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森》林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完善林【业碳汇交《易机制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结合本?。地森:林生态保护》实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护!管理、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科研监测的!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确【权登:记,、本底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机制!明确保护《范围、?管控措施、管护责任!人加强管《护能力?建设并在公益林【、天然林周边设【立保护标志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业经营者《。和其他?。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护责任书或者管护!协,议,履行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管护任务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森林资源巡护!系统划定森林综合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落实管护资金—。预防、?管控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制止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使用林地保护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等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森林:灾害预防处》置指挥系统健全人工!巡护:与,远程监管相》结,合的监测预防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和防火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耐!。火,树种选育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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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组织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治理防范—和化: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
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 《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或者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三《)盗伐、《滥伐林木;
【 —(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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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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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林业一体化数据【库开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森林火灾监测—、森林?火灾救援调度指挥】和林业远程指挥【管理等智慧林业应】用系统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开:展森林资源档案年度!更新工作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 , :。与森林资源规—划、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相关的权!属证书、《规划设计文本、【图纸、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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