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资源保护》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结合》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国家植物园【为引领的迁》地保护体系编—制本:级林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自然保护地》发展、天然林—保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灾,预防等专项》规划
【 经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天然林生】态补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照—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森林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完善林业—碳汇交易机制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结合本地森】林生态保护实—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护管理—、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科研监测《的能力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确权登记】、本底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机,制明确保护范围、管!控措施、《管护责任人加强管护!能力建设并在公益】林、:天然林周边设立保】护标志?
: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业经营》者和其?他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护责任书【或者管?。护协:议履行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管护任务
】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森林资源】巡护:系统划定森林综合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落实管护资!金预防?、管控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制?止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使】。用林地保护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等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森林灾害预》防处置?。指,挥系统健全人—工巡护?与,远程监管相结合的监!测预防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和防:火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耐火!树种选育《推广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组》织,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治理防范》和,化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占用林地【或者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三)盗伐、滥伐林】木;
— 《(,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 (五)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 ?(六:)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林业?一体化数《据库开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森林》火,灾,监测、森《林火灾?救援调度指》挥和林业远程—指挥管理等智—慧林业应用系统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开展?森,林资源?。档案:年度更新《工作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 与森林资源【规,划、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相关的—权属证?。书、规划设计文本】、图纸、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依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