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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20【22: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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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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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处等?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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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统称建】(构)筑《物):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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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或者村寨》。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规划: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和违》法建设查处的业务】指导:及配合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林业、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 :。 开发区管委!会在其辖区和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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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参?与的:违法建设巡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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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信【息登记和报告的【责,任,、,内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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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对服务》区域内建设施工、】装饰装修活》动开:展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劝阻】并立即?向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处理: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应当制!止违法建设》施工设备、》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将?违,。法建:设信息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在】获知违法建》设,信息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不得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办?理租赁备案;
! 》(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违法《。建(构)《。筑,物,。作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 (三)】供水、供电等经【。营,服务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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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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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承建违法】建设项目;
【 (二】)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
— 》 (三)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开】展,租赁:活动:
】房地产销售单位不得!采取赠送使用面【积等:。方式误导购房者【占用公?。共空间进行违法建】设
《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区:。分可以?拆除和不能拆除【的情形
—。 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复杂、取】。证困难、难》以定:性,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协助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等技?术措施调《查、收集、固定【违,。法建设的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下列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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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 :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情,形
— ?(一)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影响合法《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 》(,。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三)违?法建(构)筑物在】。。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拆:除会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认定
》 违—法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认:定情况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责成》或,者一案一责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当》场,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责:成要求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立即》强制拆除等措施【
? 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当当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立即拆除
!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物品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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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物品清单应当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由【违法建设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对物品清点予以【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第十六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主《要报:刊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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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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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排》除危险
第十!八,条, 拆除违法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补偿!
: , 依法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强制拆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发!现违:法建设不报告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对经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不!制止违法建设施【工设备或者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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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供水或《者供电经营》服务企业《。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应服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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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开展租赁活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制止、查处等!相关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设不—报告、不制止的;】
【 (二)对查—。实的违法建》设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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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协助、配合】职责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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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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