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郑州市消防条!例 (—2023《年8月1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 》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并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场所】 ?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进《行登记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帮扶【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消防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实行全时段、可【视化的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采用消防《设施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电动车《辆,。智,能,。充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 :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的不替代】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另行选择【。适,当地点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区域建!设小型消防站 】。  ? , , (一)距离消【防站较远《消防救?援,。难以快速到达的【区域; 《。 :   ?。  (二)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或《者街区; 】    (三)【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     建设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特种车辆(【。艇):、器材和装备用于】石油化工企业、高】层及地下建筑、隧道!、大型桥梁、轨道交!通等火灾扑救和灾害!处置 ? 第十三条【 市政公共》消火栓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设资:料由:城市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实行共享》;建设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维修》、养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依法!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水井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   《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 第?十四条 城市、农村!道路建设应》当保证消防》车正常通行城—。市道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农村道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职权《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 ,  : ,  因?施工作业《导,致道路无法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获得施工作业—许可之日起二—日内:将道路封《闭区域、《封闭期限书面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封闭!区域、?。封闭期?限有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安全疏散!等共用消防设—施,、设备需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以!按照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    —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    《冷链生产《、储存?。企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保:温层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并且通过图画、!广播、?视像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存放或者】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八】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将生产】车间设置在仓库上】。层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 ?    多家企【业合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医养结合《场,所、: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禁止在宿舍、起居!室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设置安全防》护网的应当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电?动车:辆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集中: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     —鼓励住宅区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    — 禁止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筑—和场:所禁:。止住宿?  》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  (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 , ,     —(,三):地,下建筑?内设置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     》(四)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筑,和场所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确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场《所内的住宿》。部分应当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其外《窗、阳台不得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以及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场所内应当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易喷《淋,装置、?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具有】餐饮、住宿功能的】农家乐、民宿等【农村: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持完好有效;! 《    《(二)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 !   》  (三)不—得在客房内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他场所】使用明火的应当设置!。单独区域并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  :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消防安全《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    《 大型会议》的承:办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前向参会】人,员告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   —  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病人!、,老人、?残疾人、学》生、婴?幼儿的相应》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采集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交通道》路、水源、内—部消防设施、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等信】息并及时录》入灭火救援》预案系?统 《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参与灭火!救援演练 第!二十五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具《有特定情《形的:一般火?灾事故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处理 —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相,关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 》     志—。愿消防队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志愿消防队员参】加火灾扑救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消防队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纳入地方表—彰和:奖励范?围制定并《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工资待遇、】伤亡抚恤、家—属,随调、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看病《。就医:等优待政《策     !建立和完善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病检测】防护、?心理疏导和诊断【救治等制度》加强职业健康保障 !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火灾风险》评估、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特殊人群》消防安全帮扶—等消:防安全服务事项【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场所住宿【部,分的外窗、阳台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金属栅《栏或者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