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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 ? (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利用传承中华优秀】历史文化《推动: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 , ,     本规【定所称?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以用促保、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机】。制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统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组织实施本规】定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传统风貌建!筑的工程《质量监管、》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审批和房】屋使用、结构安【。全、修缮《的监管等工作 【 ?。    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传统风】。貌建筑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并纳!入保护名录 】     (一【)具有一定外观风】貌特色能《够,成片、成组、成【线地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    】 (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等的】保护范围内》作为区域整体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重要?组成的? , ,     其他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艺术价值、民—俗传统、时》代,特征或者《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   》。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传:统风貌建筑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本!体范围、保存现状、!历史价值等内容 】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遗产普查!数,据,进行筛?。。选提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方】。案经: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  《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时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第八?条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迁移《、拆除?或者:传,统风貌?建筑确已《失去保护价值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调整保护名】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 传统风貌建—筑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移】出保护名《录 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要素提出修缮要求!、合理利《用措施等《 ,     保】护,图则经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保护《图则报送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条 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确定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参照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 ?   ?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 :  : , (一)保障—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二):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使【用、利用、维—护、修?缮;  】。   (《三)配?合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工程—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     (四)传!统风貌?建筑转让、出租【、出:借、委托《管理的将保护修【缮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和?受托人?;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牌设置工作并公】。开相关责任单位信息!保护:标志牌的样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名称、认定时!间、建筑特征、历史!事件、?名人事迹等 !。   ?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档案?并定期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高度、体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十三条 本市—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理利用 】   《  (一)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     (二】。)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权属登记的房【屋使:。用用途的可以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 !    — (三)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 》 ,。    《(四)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采取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 》 :    (五)采】取出租?方式对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给予《租金减免《的按规定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    (六)采取!征收、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征收补《偿或者收《购价格可以高—。于地块内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 (:七)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保留—保护的传统风貌建】。。筑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首次登记并—进行利用 》     【(八)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工作推进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 ,   ?。 (九)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奖励》补助制度等》方式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   (十》。)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服务 】    (十二)其!他有利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 —第十四条 在不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责任: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日常保养【。、,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 《。     涉及加建!、改建、扩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按照】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 ,  加建、》改建、扩建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原有】外观风貌《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加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修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技术指导】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 】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清单》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统一受?。理 :     【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传统《风貌建筑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在【房屋安全普》查工作中对》传统风貌建筑予以标!注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与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 , ,。第十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加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和展示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传统《风貌建筑的风貌特】色、历史事》件,、名人事《迹、传统艺术、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信息 】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综合网格!员相关知《识培训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时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及时制止危【害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依?法,查处或者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及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纳入保护名》录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护》图则的;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牌、建立保!。护档案的《; ?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房!屋安全普查工作中对!传统风貌建筑予【以标注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的;  【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的; !  :。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无法恢复!原状的按照》传,统风貌?建,筑重:置价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二)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外立面、高度、体量!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三)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