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
】(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利用【。传承中华优秀历【史文:化推动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 , 本规—定所称?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条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以用促保《、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机,制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统!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组织实《施本:规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传统风貌!建筑的工《程质:量监管、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审批和【。房屋使用《、结构安全》、修缮的监管—等工:作
》 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传统风貌建筑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并纳》入保:护名录?
? ? , (一)具有一定外!观,风貌特色能》够成片、成组、【成线:地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
? , (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等的保护【范围:内作为区域》整体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重要组成的》。。
? 其他【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艺术价?值、:。民俗传统、时代【特征或者《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 》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传统风!貌建筑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本体—范围、保存》现状、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遗产普查数》据进行筛选提—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方案经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时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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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迁移、拆除或者!传统风貌建筑确已】失去保?护价值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调整保护名【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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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风:貌建筑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移出保!护名录
【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要素提!出修缮要求、合理利!。用措施等
! , 保护图则—经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保护图则报【送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 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确定《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参照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 , (一)保障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二)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使用、!利用:、维:护、修缮《;
! ,(三:)配:。合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工!程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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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统风貌建】筑转让、出租—。、出借、委》托管理的将》保护:修缮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和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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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牌?设置工作并公—开相关责任单位信】息保护?标志牌的样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名称、认定》时间、?建筑特征《、历史事件、—名人事迹等
!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档案并定期—。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高度:、体: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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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市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理利?。用
》 ? (一)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 (二)》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权属登记的房【屋使:用用途的可以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
? , (—三):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
《 , : (?四)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采取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
(!五)采?取出租?方式对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给予租《金减免的按》规定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 (六)采取征收!。、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征》收补偿或者收购【。价格可以《高,于地块内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 (七)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保留保护的】传统风貌建筑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首次登记并—进行:利用
】。 (八)》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工作推进【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 ? (九)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奖励补助制度【等方式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 , , (十)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 《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服务《
,。
? (》。。十二)其他有利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
【第,十四条 《在不: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责任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日常保养、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
【 涉及加建!、改建?、扩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按照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加!建、改?建、扩建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原有外观《风貌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免?费的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加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修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技术指!导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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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清单—。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统一》受,理
— 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传】。统风:貌建:筑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在?房屋安全普查工作中!对,传,统风貌?建筑:予以:标注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与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加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和【展示: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传】统风貌建《筑的风貌《特色、历史事件、名!。人事迹、传统艺【术、民俗文化等历史!文化信息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综合网格【员相关知识培训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时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及时制止危害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依法【查处或者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及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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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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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纳:入保护名录的;
】
,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护《图则的;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牌、》建立保护档案的【;
?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房屋《。安全普查工作—。中对:。传统风貌建筑—予以标注《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的;
!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的;》
《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无法!。恢复:。原状的按照传统风】貌建:筑重:置价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外立面、高!。度、体量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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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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