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
    (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
    (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
    (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
    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
第八条 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