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统筹黄河干支流、左右岸不同区域,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保护传承弘扬模式与机制,推动文化资源与特色旅游、文化创意等深度融合,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构建重点突出、布局合理、开放有序、统筹推进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体系。
第七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依托黄河上游文明发祥展示高地、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示范高地、黄河文化交流互鉴创新示范高地、新时代红色文化传承弘扬高地、西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高地建设,促进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为西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提供新动能。
第七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河文化研究,对黄河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保护传承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记录、评价和建档,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库,利用甘肃黄河文化资源云平台,加强黄河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保存,实现黄河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第七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黄河文化遗产长廊,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古灌区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遗产等的保护,培育沿黄旅游品牌,推出黄河主题公园、精品剧目等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开发和培育体现黄河历史文化、黄河特有风貌、古镇古村等特色精品旅游线路,打造具有当地黄河流域文化特色的文创产品和反映黄河文化的新型文化业态。
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第七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将具有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的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摄影等文化产品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支持单位和个人围绕黄河流域历史文化、风土民情、发展成就、时代风貌等开展文艺创作,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十八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载体和文化空间的保护,实施黄河流域文明发源、文化发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完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推动智库建设,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第七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开展长征精神等党的宝贵革命精神的研究阐释,推动黄河流域红色文化传承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黄河流域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空间,提升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水平。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打造红色文化传播平台,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创新红色文化融媒体数字化传播等方式,丰富红色文化展示主题、内容和方式,提升红色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十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提升服务功能,增加和扩大展品的种类和数量,开展馆际展览交流,将馆展方式与历史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紧密结合,推动展示方式向数字化、虚拟化、智能化转化。
第八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黄河流域重点文物考古发掘工作,建立黄河文物保护公共平台,运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平台等先进科技手段,实现黄河文物保护安全动态监管,构建现代化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和监管模式,提升文物保护科技化、数字化水平。
第八十二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利用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甘肃)中医药产业博览会等平台,扩大黄河文化对外交流,培育发展黄河文化对外传播平台建设和重点文化项目,鼓励支持举办黄河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高黄河文化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