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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 建城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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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现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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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 :2023年9月【21日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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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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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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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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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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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 ,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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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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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 :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第十条! ,。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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