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的任务来源、依据、内容、要求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相关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或者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作出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无法提供材料的,应当在检查人员通知的期限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交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或者相关文书上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或者文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确有其他无法实施监督检查情形的,检查人员可以终止监督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

    采用现场检查进行复查的,复查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发现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