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 第六十二条 青藏高原省、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具体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