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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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 第:。。三十五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 第三十六—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三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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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 ,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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