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容量及设备
6.2.1 基站机房预留电源引入市电容量不应小于50kW,信源设备机房预留电源引入市电容量不应小于20kW,远端设备间预留电源引入市电容量不应小于5kW。
6.2.2 移动通信机房内应独立设置交流配电箱。
6.2.3 移动通信机房内应独立设置计量装置。
6.2.4 室外露天或环境恶劣场所的配电设备应具备相应的防护等级,其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所处场地的安全及正常使用要求。
6.2.5 建筑物配置后备电源系统时,其容量应满足建筑物移动通信设施运行的基本负荷要求,并应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开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