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    《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  【   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执法!。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标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存地点等信】息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并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 : ,    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   ?对,。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发【现确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    《 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 ,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 , ,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