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
【 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 执》法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
第十九条 】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标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存地点等信息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并】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 ,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
!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核以下内】容
》。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 :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
: (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对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发现确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
?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
?。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