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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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
,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
—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执法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标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存地《点等信息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并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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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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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
!。 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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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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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核以下】内容
【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 (?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 (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
?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 , 对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发现确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 , 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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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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