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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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
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执法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
—第十九条《 ,。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标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存》地点等信息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并《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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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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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
— ,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核,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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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 (》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 , (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 ? (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 对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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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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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发现?。确,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
》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
? 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
!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
《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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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 ,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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