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1-2022 建标库

3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3.1.1  对烟花爆竹生产项目的建(构)筑物划分危险等级,主要是为了便于确定危险性建(构)筑物与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所的安全距离,其次是为了确定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是根据建(构)筑物内所含的生产工序和制造、加工或储存危险品的危险性决定的。危险品的危险性是根据危险品的感度、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所产生的对外界的破坏力为主要依据。本标准中的危险品指烟花、爆竹成品、已装药的半成品及其药剂,事故指涉及烟花、爆竹成品、已装药的半成品及其药剂的燃烧、爆炸事故。

    实践证明,烟花爆竹企业的事故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爆炸和燃烧,这两种情况下,对外界破坏遵循的规律不一样,应分别处理。本标准中将危险等级分为两级:1.1级为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1.3级为具有燃烧危险的建(构)筑物。

    1.1级建(构)筑物的主要特点是其中的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性。该建(构)筑物一旦发生事故,主要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破片的形式对外界产生破坏,且这种破坏不局限于本建(构)筑物中,周围的建(构)筑物及附近的人员也会受到严重破坏和伤害,尤其是冲击波和破片的速度非常快,来不及疏散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般多采用安全距离来防范对周围的危害。

    通过对典型烟花爆竹药剂的TNT当量试验和全国范围的调研发现,烟花爆竹药剂爆炸时,其破坏威力变化很大,有的与TNT相当,有的与黑火药相当。本次修订增加了附录A“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以便于工程设计人员参考。由于给出的配方数量较少,对于不在本标准附录A中其他配方的TNT当量系数应通过试验测定,或者参照本标准从严执行。

    工程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对每种威力的药都定一个档次,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经过反复考虑和比较,借鉴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国内外同类标准的制定经验,考虑到工程处置和管理上的方便,本次修订把1.1级再细分为:破坏威力与TNT相当的作为1.1-1级,破坏威力与黑火药相当的作为1.1-2级。这两级主要区别在破坏威力不同,因此在工程处置和管理上的差别主要在于安全距离不同。

    本条增加“注”,明确本标准采用“1.1级”同时指代“1.1-1级”和“1.1-2级”。

    1.3级建(构)筑物的主要特点是其中的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该建(构)筑物一旦发生事故,主要是燃烧事故,事故对外界的破坏主要是靠火焰以及辐射出的热量烧伤人员和引燃其他财产,但考虑到其中的危险品多数是有爆炸可能的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危险品,特别是大量堆积的1.3级危险品发生快速燃烧时,其火球的形成规律及热辐射不同于普通的危险品,在美国的武器弹药安全标准中,1.3级危险品快速燃烧形成的火球直径与药量的关系式为D=3.97M1/3,实际应用时再根据药量情况放大不同的安全系数。在国内涉及火炸药的标准中,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安全距离采用R=(2.5~2.7)M1/3为基础进行控制。因此,1.3级建(构)筑物不能笼统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处理,需在本标准中单独列为一个等级以考虑它的特殊性。

    1.3级建(构)筑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烟花产品的包装厂房,所包装的对象中含有烟火药、黑火药这样一些爆炸品,但加工方式(加工时不直接接触药剂)和这些爆炸品存在的状态(分散在各个产品中),使之不易发生整体爆炸事故,只发生燃烧事故或较小爆炸、较小迸射事故,故将其定为1.3级建(构)筑物。另一种情况是,建(构)筑物内的危险品偶尔有轻微爆炸,但这种爆炸轻微到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构)筑物内。同样以包装厂房为例,在包装厂房中发生火灾事故时,其中的爆竹会发生爆炸,但其威力不会波及厂房以外,因此包装厂房在包装某些产品时,也是属于偶尔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构)筑物内的厂房。

    危险品成品仓库要求在仓库内只有成箱产品的搬动,没有其他操作。

    本条中的制造、储存、运输均指危险性建(构)筑物内,正常生产运行时所发生的制造、储存、运输。

3.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厂房需要采取不同的工程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措施,一旦违反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随着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生产工序布置在一个厂房内,对于这样的厂房,危险等级应该按照其中最危险的工序确定。

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对烟花爆竹企业危险品生产、加工厂房和危险品储存库房危险等级的具体规定。

    1992年曾进行过81个典型配方的5000多次的冲击和摩擦感度试验,随着烟花行业的技术进步,烟花爆竹产品配方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中国兵器工业火炸药工程与安全技术研究院于2018年又组织进行了9个代表性配方的49次TNT当量试验。结果表明:含氯酸盐、高氯酸盐药剂的TNT当量均大于黑火药,有些含有惰性剂的烟火药剂的TNT当量与黑火药相当,甚至还小。

    因此,分级的原则主要是:把烟花爆竹生产使用的含氯酸盐、高氯酸盐的烟火药剂(也称白药、雷药)及其效果件定为1.1-1级;把黑火药和含有惰性剂(如碳酸锶)的烟火药,以及其他TNT当量值相当于黑火药的烟火药定为1.1-2级。对1.1-1级药剂进行加工的工序,定为1.1-1级工序,烟火药的TNT当量值有高有低,但在生产中同一厂房不同当量的烟火药没有区分开,因此按高的划分;对1.1-2级药剂进行加工的工序,定为1.1-2级工序。对药量比较少且分散或不直接加工危险药剂的工序定为1.3级工序。

    本标准表3.1.3-1和表3.1.3-2就是依据上述原则,再考虑危险品的感度、生产工艺的危险程度、事故频率及产品包装情况等因素,对生产工序和库房划分危险等级。厂房的危险等级由其中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确定;库房的危险等级由其中储存的危险品的危险等级确定。当厂房内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工序采用了抗爆间室(含抗爆传递窗)时,需要采用分析评估的方法,对厂房内各工序的风险进行排序,以风险最大工序的危险等级作为厂房的危险等级。

    表3.1.3-1中所列工序,是编制组根据现场调研并综合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中的产品分类确定的,基本上能概括烟花爆竹生产的危险工序。由于各地各厂的工艺流程不同、生产习惯不同,因此难以把全国各地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工序一一列出,对于那些没列出的工序,可参照表3.1.3-1确定危险等级。

    本次修订将烟花爆竹生产中所有药物(黑火药、烟火药、效果件、开球药等)生产工序(包括烟花爆竹产品制作装药前的药物计量)的危险等级统一归入表3.1.3-1中的黑火药、烟火药及效果件栏目,并把笛音/爆音效果件生产的工序从烟火药生产中分出来单列。

    单料称料工序,定义为:只有称量这一操作,称量的物质没有爆炸或自燃性质,并且称量后分开存放在容器内。这样的厂房称为原料厂房,作为1.3级处理。称量的物质有爆炸或自燃性质或有混合这一操作的作为混合厂房。

    氧化剂、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厂房还没形成爆炸品,较少发生能波及建筑物以外的爆炸事故,因此作为1.3级厂房,但其粉尘很大,事故概率相对大一些。同时,其对周围环境污染也很大,一是影响周围厂房的工人健康,二是易将火灾传播出去,故要求原料称量,氧化剂、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厂房单独建设,不与其他厂房联建,这在本标准第6.0.8条中有规定。

    无论黑火药引线还是烟火药引线,基本上采用机械制引,生产过程中一人管理多台设备,每台设备的药量与引火线的规格有关,随着氯酸盐药物的禁止使用,制引工序发生事故的频率大大降低,发生事故后的危害程度主要与引火线的规格有关系,本次修订把引火线的制作等工序归入1.1-2级,不再细分黑火药引线和烟火药引线。该条目中的“切引”工序还包括烟花爆竹产品制作过程中的切引。近年来水溶剂湿法制引在行业内越来越多,其物料感度及发生事故率显著降低,本次修订将其归入1.3级。

    烟花爆竹已装药的钻孔工序,药都分散在纸筒、引线中,因没有集中在一起的裸露药,不易发生波及建筑物以外的爆炸事故,但该工序事故频率较高,因此该工序在爆竹和烟花制造中定为1.1-2级,以强调它的危险性,并采用相应的措施(如单独建设)。从全国的调研情况看,各厂对这一厂房一般都是单独建设的,这样要求均能接受。

    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小礼花类、升空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造型玩具类产品中,对烟火药或同时有烟火药、黑火药的装药、压药工序定为1.1-1级,对只有黑火药的装药、压药工序列入其中的1.1-2级;吐珠类、喷花类、架子烟花、烟雾类产品的装药,药物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惰性剂的烟火药,或者药物为湿态,这些产品的装药工序定为1.1-2级。从全国的调研情况看,组合烟花类、吐珠类的内筒封口基本上与装压药在一起,不单独设置工序。如果个别企业确需单独设置内筒封口,其危险等级与其前面的装压药工序相同。

    烟花爆竹制造中的插引(含机械插引,手工插引和空筒插引)工序药物分散在纸筒、引线中,不易发生波及建筑物以外的爆炸事故,在禁止使用氯酸盐药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的频率大大降低,因此本次修订把插引工序列入1.3级,考虑到机械插引这一工序的切引具有危险性,曾引发过燃爆事故,本标准第6.0.8条对机械插引工序的工艺布置进行了特别规定。组装、包装和礼花弹制造中的糊球工序,由于不对裸露药剂进行直接加工,厂房不易发生事故,但即使发生了事故,只要不严重违反技术安全规程,不大量存放成品或待加工品,是不会酿成波及本建筑物以外的爆炸事故的,故也将这几道工序定为1.3级。

    摩擦类产品雷酸银药物配制没有包括在黑火药和烟火药范围内,故单独列出雷酸银药物配制和拌药砂工序,列入1.1-1级;发令纸中含有赤磷、高氯酸盐等物质,干燥(晾干)时可能发生燃爆事故,故发令纸干燥工序列入1.1-1级,机械蘸药工序虽然药物为湿态但药量相对较多,而且机械设备残留药物干燥后也易于发生事故,故将机械蘸药工序列入1.1-2级;其他工序药量很少,不易发生事故,故列入1.3级;线香类产品装药工序列入1.1-1级,其他制作工序药物为湿态或分散,不易发生事故,故列入1.3级。

    从烟花行业目前的单基火药生产项目看,其生产工艺与军工单基发射药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生产过程涉及的危险品、工艺流程也基本相同,考虑到军工燃烧爆炸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中,对单基发射药项目有比较完整的安全要求,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在实际工程中执行军工燃烧爆炸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即可。

    表3.1.3-2包括中转库和成品总仓库,中转库是指准备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待加工品(半成品)或成品进总库区前在厂区内集中暂存的库房。

    本次修订时对半成品库的危险等级进行了归类修改。半成品的面很广,有封口的也有未封口的,有很危险的也有危险性小的,这与产品的品种、加工工艺及外贸需求有关。

    未封口的半成品、半成品的引火线和烟火药常暴露在外,事故概率相对增加,产生同时爆炸的可能性也大,加之半成品库中存药量大,因此发生爆炸事故后不易仅局限在本库房内,如1988年1月4日,山西某爆竹厂在中转库领爆竹并编爆竹,整房爆竹半成品(已制好,待编鞭)爆炸,炸死几人,并抛到几十米外;同年四川某县也有一次类似事故。因此有裸药的半成品中转库应为1.1级,考虑到半成品的药剂有纸壳约束,使爆炸威力有所削弱,故将其归入1.1-2级。

    礼花弹半成品及其他装药量较大的半成品(1.3级除外),单个威力不小,在库房中又是集中堆放,一旦发生事故,殉爆的可能性很大,即会酿成爆炸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可能殉爆周围产品,考虑到药剂有纸壳约束,使爆炸威力有所削弱,故将其定为1.1-2级。

    含爆炸音剂、笛音剂半成品感度较高,考虑到药剂有纸壳约束,使爆炸威力有所削弱,因此把已封口的含爆炸音剂、笛音剂的半成品定为1.1-2级。对于已封口的单个装药量较大的烟花半成品及爆竹半成品,单个威力不小,在库房中又是集中堆放,一旦发生事故,殉爆的可能性很大,即会酿成爆炸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可能殉爆周围产品,考虑到药剂有纸壳约束,使爆炸威力有所削弱,故将其定为1.1-2级。

    对于已封口架子烟花、玩具烟花半成品,考虑到单个半成品威力较小;对已封口喷花半成品(药量≤500g)、吐珠半成品(药量≤4g/珠),已封口爆竹半成品(白药≤0.2g/个或黑药≤1g/个),已封口个人燃放类D级半成品,考虑到单个半成品装药量较小,且药剂有纸壳约束,从历次事故案例可以发现,这里半成品库发生事故时,一般对周围影响较小,本次修订时将其定为1.3级。

    本次修订时对成品库的危险等级进行了归类修改。对于礼花弹及其他装药量大的1.1G、1.2G烟花爆竹成品,单个威力不小,在库房中又是集中堆放,一旦发生事故,殉爆的可能性很大,即会酿成爆炸事故,如2008年2月,广东某仓储公司仓库发生爆炸,库区20栋库房不同程度损毁(3栋库房整体炸毁、15栋库房过火烧毁、2栋库房顶板脱落),其中储存有礼花弹及装药量大的烟花爆竹产品的3栋库房发生了整体爆炸。故礼花弹及其他装药量大的烟花爆竹成品仓库应为1.1级,考虑到产品中的药剂有纸壳约束,使爆炸威力有所削弱,故将其归入1.1-2级。

    在成品库中,将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1.3G、1.4G、1.4S产品,基本为个人燃放类C、D级产品,将其定为1.3级,是参考了美国、德国烟花爆竹规范,并结合我国的分级原则和事故经验确定的。如对C级爆竹成品库定为1.3级,就借鉴了一例事故的经验(1983年广西合浦某爆竹厂,因装卸时擦着引线,燃爆满屋的爆竹,事后爆竹的碎纸近半米厚,可是爆炸仅局限在这一厂房内,甚至该厂房都没受到损坏,也没产生火灾)。

    表3.1.3-1和表3.1.3-2中,“单个”产品是指没有组合的个体产品,“单筒”是特指组合烟花类产品中,相对独立的个体筒子。

3.1.4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于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工艺的烟花爆竹厂房,很多生产工序布置在一个厂房内,而且危险工序布置在抗爆间并采用传递窗,对于这样的厂房,应评估各个工序的风险,按照事故危害最严重的工序确定厂房的危险等级。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工序的定量风险评估比较困难,则可按照其中最危险的工序确定为厂房的危险等级。

3.1.5  烟花爆竹企业涉及的氧化剂、可燃物及其他化工原材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在防火规范中均有规定,在烟花爆竹企业储存时其性质没有发生变化,故本标准不对其仓库的危险等级重新进行规定。而对危险性可能发生变化的使用工序(如粉碎、混合等)的危险等级进行了规定。

    单间药量不大于20且建(构)筑物总药量不大于300g的烟花爆竹药物性能测定分析室,由于危险品药量小,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影响也小,参照军工和民用爆破相关工程设计标准进行规定。

3.1.6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电子点火头不得作为烟花爆竹产品销售、购买,修订过程中取消了其工序定级;单基火药没有纳入行业监管的名录,但在行业内也有生产、应用,在实际工程中如有必要,可参照军工或民爆相关安全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