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验收程序
6.0.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6.0.5条和第6.0.6条制定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6.0.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0.5、6.0.6 这两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1055-2018中第5.1.3条、第7.1.3条的规定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