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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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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