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站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65-2022 建标库

13  泵站更新改造设计

13.1  一般规定

13.1.1  泵站更新改造前,应开展下列工作:

    1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评定泵站综合安全类别及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安全类别;

    2  对存在重大技术问题且未能解决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

13.1.2  泵站更新改造设计时,应在调查了解灌排或供水受益区基本情况、泵站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泵站规划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泵站设计标准、设计流量、特征水位和特征扬程等。

13.1.3  泵站等别、建筑物级别和防洪标准,应按本标准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确定。对于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工程,可按其整个系统的分等指标确定等别,其中单座泵站的建筑物级别和防洪标准应按其单座的分等指标确定。

13.1.4  未达到地震设防要求的泵站,应按本标准第7.6节的规定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13.1.5  泵站更新改造后的主要参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站建筑物完好率、设备完好率应符合表13.1.5-1的规定。

    2  水泵装置效率,对于拆除重建泵站,不宜低于本标准第10.1.11条的规定;对于改造泵站,可适当低于本标准第10.1.11条的规定,但最多不宜低于相应规定值的5%。

    3  泵站更新改造应选用质量稳定可靠的节能产品。主水泵设计工况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超出标准规定范围或缺乏原型泵效率的主水泵,轴流泵或混流泵的模型泵效率应符合表13.1.5-2的规定;离心泵的泵段效率不宜低于83%。

    4  主水泵应根据其使用条件不同,满足抗空化、抗磨蚀和耐腐蚀要求。设计工况下,主水泵空化余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汽蚀余量》GB/T1300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