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照明
11.11.1 泵站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必要的应急照明。
11.11.2 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厂用电系统380/220V系统供电,室内照明宜选用TN-S系统,照明装置电压宜采用交流220V;应急照明电源应由蓄电池或其他固定可靠电源供电;安装高度低于2.4m时,应有防止触电措施。
11.11.3 泵站各种场所的正常照明最低照度标准值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SL 641的有关规定。
11.11.4 泵站内外照明应采用光学性能和节能特性好的新型灯具,灯具应便于检修和更新。
11.11.5 正常照明消失后仍需工作的场所和运行人员主要通道均应装设应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