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过渡过程及产生危害的防护
10.4.1 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在可行性研究及以后的设计阶段均应进行过渡过程计算,并根据各种工况的计算结果,确定合理的水锤防护措施。对于汇流出水的泵站,应根据汇流的机组台数和电气主接线连接方式,按可能同时事故断电的机组台数进行计算。
10.4.2 当过渡过程计算结果不能满足下列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 水泵机组最高反转速度不应超过额定转速的1.2倍,超过额定转速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2min;
2 水泵机组在低于额定转速40%的持续运行时间不应超过2min;
3 水泵出口工作阀门后的最高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1.5倍;
4 输水系统任何部位不应出现水柱断裂,最低压力应根据泵站重要程度及年运行时间设置,最小值不宜低于-4m。
10.4.3 真空破坏阀应有足够的过流面积,动作应准确可靠,用拍门或快速闸门作为断流设施时,其断流时间应满足控制机组反转转速和水锤防护的要求。
10.4.4 高扬程、长压力管道的泵站,根据过渡过程计算结果,水泵出口宜选用多阶段关闭的工作阀门以及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