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静设备区
5.3.1 本条规定见本规范第5.2.1条说明。
5.3.2 本条所述情况在石油化工装置中比较少见,但如果出现了这样的静设备(其内部介质一般是可燃性介质或有毒有害介质),因此其防雷保护是很有必要的。防直击雷击保护优先采用在设备本体敷设网状接闪器(避雷网),如采用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独立接闪杆(避雷针)或带状接闪器(避雷线)。
5.3.3 本条规定见本规范第5.2.2条说明。
5.3.4 本条规定见本规范第5.2.3条说明。
5.3.5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第4.3节的规定。
5.3.6 为防止近旁高大物体遭受直击雷时,对设备造成的高电压反击而制定本条规定。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第4.3节的规定。
5.3.7 为防止雷电感应危害,作此规定。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第4.3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