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