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544-2022 建标库

5.2  采矿工业场地

5.2.1、5.2.2  在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主要井(硐)口是供大量生产物资、人员和矿石出入的核心口,生产作业主要围绕大量矿石和废石的运输进行,因此,总平面布置要以运输作业线为主要纽带,在此基础上布置各种建(构)筑物。各种建(构)筑物布置时,首先要布置矿仓、碎矿厂房、卷扬机房和井(硐)口铁路车场、机车库等主要建(构)筑物,可以直接利用铁路进行运输,减少二次倒运,运输系统简捷,运输互不干扰,使采矿生产运输达到高效率。

5.2.3  进行卷扬机房布置时,尤其在采用铁路运输和竖井罐笼提升的情况下,总图专业需与采矿专业、矿机专业协商,使地下和地上铁路车场配线的方位互相协调,保证铁路运输作业顺畅。

5.2.4  本条对通风机房布置做出了规定。

    1  通风机房位置临近进、出风的井(硐)口布置,可以减少风量损失。不与其他建筑物合并建设是为了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通风机房与卷扬机房、变电所、办公室的距离大于30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和有色金属矿山的生产实践制定的。

    2  本款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制定。

    3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坑内风源质量,周围大气含尘浓度要低,无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

    4  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布置在工业与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是为了防止坑内抽出的浊气对环境造成污染。与居住区的距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制定,对一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建议大于200m,对二、三级矽尘危害的矿山建议大于500m。

5.2.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失火时,火苗及烟气不被吹入井下或硐内。相距不小于80m的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标准》GB50215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制定。

5.2.6  地上充填搅拌站临近充填管路井或充填钻孔布置是为了减少输送成本,降低生产运营费用。充填搅拌站的位置不能影响矿井的进风,以保证坑内风源质量。

5.2.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我国气候主要划分为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等五个气候区。严寒地区主要指东北、内蒙古和新疆北部、西藏北部、青海等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不大于-10℃或日平均温度不大于5℃的天数一般在145d以上地区。

    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用房临近井(硐)口布置,在严寒地区设置人行保暖通廊,可以使工人上井后迅速进入室内,淋浴更衣,减少在露天冷空气中的停留时间,有利于工人身体健康。人流和物流不交叉,可以保证人身安全。

5.2.8  诸多地下开采矿山的实践证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会产生大规模塌陷,在这类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不能布置任何建(构)筑物。大多数矿山在开采前,因采用类比法确定移动角的误差、钻探后圈定矿体位置的误差以及矿体空间形态的变化等诸多原因,使得设计难以对矿体深部情况进行完全把控,导致设计确定的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与实际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范围无法完全吻合,故在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设计范围以外,还需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本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将保护带宽度分为20m、15m、10m、5m四级,凡未列入表5.2.8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据重要性和用途等,类比其保护等级并进行归类确定,矿山受条件限制不易确定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的保护宽度,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审定。国内部分矿山因为山头采空塌陷后,会造成大量岩石断裂、破碎,并相继滚下山坡,对坡下及附近设施造成较大危害,所以同时规定各种建(构)筑物不应受滚石危害。采用充填采矿法采矿时,矿体上部地上建(构)筑物的位移与变形允许值需在表5规定的范围内。

5.2.9  采用铁路运输时,机车、车辆修理设施布置在车流多、各种设施(机务、电务、工务等)比较集中的矿山车站,便于形成铁路运输的管理中心。同时,电铲、钻机修理间、锻钎机室、仓库等与机车、车辆修理设施集中布置,便于管理调度和使用铁路运输系统。采用铁路运输时,采矿工业场地不必强调临近采矿场布置。采用汽车运输时,采矿工业场地集中布置在主要堑沟口附近,即车流量大的出入口附近,可以减少汽车空载运输距离,降低汽车运输成本。

5.2.10  露天开采进行爆破时,对建(构)筑物和人员会产生爆破地震波、爆破冲击波和个别飞散物三种破坏和危害。因此,在露天开采爆破警戒范围周围布置建(构)筑物时,需根据露天开采的爆破方法、地形、地貌及建(构)筑物的性质,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确定安全距离,以保证建(构)筑物不受爆破影响。

5.2.11  采矿工业场地布置在矿体下盘,可以防止当矿体向深部延伸时,因采矿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的扩大带来的影响。

5.2.1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制定。竖井、斜井、平硐、斜坡道、井(硐)口和生产管理、生活设施、矿机修理、运输设备修理、动力设施和仓库等重要建(构)筑物工业场地的标高,在设计中要充分论证,尤其对于地势相对低洼的矿山,井(硐)口标高对于矿山至关重要。对于山区,井(硐)口位置要避开洪水通道,若受场地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泄洪通道比较狭窄的地段时,需根据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和计算最高洪水位,结合因矿建工程导致原本狭窄的泄洪通道的泄洪断面再次缩小等情况,最终确定井口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