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辅助工业场地
4.5.1 本条对总降压变电站规划布置做出了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的电流很强,有一定的电磁辐射危害,为了保证安全,高压输电线路与建(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之间需留出一定宽度的高压走廊。因此,总降压变电站临近用电负荷大的主要用户布置,可以使输电线路不穿越厂区,减少厂区用地面积和安全风险,确保企业的人身和建(构)筑物安全。
2 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会对电气设备造成严重腐蚀。
3 生产设施产生的振动会对电气设备造成影响,可能导致继电保护的误动作而发生事故。
4 总降压变电站的变压器一般比较大,不易搬动,总平面布置时需要考虑运输通道。
5 本款规定可以防止电气设备因水淹而发生事故。
4.5.2 本条规定是为减少热电站和锅炉房通向用户的生产管线布置长度及减少热能消耗,可以节约建设投资和生产运营费用。布置时需全面规划,保证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以免造成投产后运营的困难。同时还需注意采取除尘、降尘等措施,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4.5.3 水源地要布置在污水排放口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并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以满足生产对水质的要求。
4.5.4 机修厂和汽修厂是生产的主要辅助设施,与所服务对象的联系极为密切,需临近布置。
4.5.5 污水处理设施指全厂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常散发恶臭,污染大气、土壤及地下水,对其布置位置提出要求,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范围。
4.5.6 总仓库区指企业独立的库区,不包括依附在生产厂房的专用仓库,总仓库区一般包括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电器、五金、金属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需要具备方便的运输条件。
4.5.7 油库包括液体燃料库和润滑油库,油库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段可以防止液体燃料渗漏后对周围生产设施及建(构)筑物造成影响,周边建(构)筑物指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铁路、公路等。
4.5.8 本条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区、仓库区的选址规划做出规定。矿山的爆破作业需要配套有为现场混装装药车配套建设的固定式地面制备站等辅助设施,若站内未配套建设起爆器材库和炸药库,则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4.5.9 工业生产的主要辅助生产设施可以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