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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排渣场及赤泥堆场 ! — 9.3.1—  冶炼厂的排【。渣场应?集,中建设不《同性质的废渣宜分别!堆存固?体,废渣应堆存于专用堆!场内 《 9》.3.2  渣【体的堆置高度—应,根据渣体性质、【渣场的地质和地【形条件?等确定 》 ? 9.3.3  】冶炼厂固体》废渣宜综合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危害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采】用废渣?。专用堆场填埋填埋完!。。成,后,应对堆场进行复垦 ! 》9.3?.4  《赤,泥堆:场宜采用干》法堆存方《式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不应布—置在工矿企》业、水源地、国【。。家及省级《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生产、生活区!域,。。上,。游; 《  》   2 》 不应布置》在,自然:瘟源地;《    ! 3 ? ,不宜布?。置在生产《、,生活区域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4  不应占用农!田不宜占《用居民?的房屋;《 《。     5  !。不宜布置在》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 ,   《  6?  :应,选择:。汇,水面积小《。且满足初期、—终期库容堆》存要:求的区域《; ?。  》  : ,7  ?不宜布置在地—质条件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 , ,     8 】 应具备《赤泥浆液《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低的条件 ! 9.3.5【 ,。 赤泥堆《场的外围《道路、环《库道路、库区内【部道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