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544-2022 建标库

8.4  道路运输

8.4.1  厂外道路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并应利用所在地区现有国家公路、城镇及工业园区道路。

8.4.2  厂内和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的有关规定。

8.4.3  厂内道路运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8.4.4  厂内和厂外道路运输应有全套的装卸、运输、储存等设施和设备,道路应短捷无迂回,通过能力应满足运营要求。

8.4.5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服务功能和环境景观等要求确定。主干路宜采用三幅路形式,次干路宜采用两幅路形式,支路应采用单幅路形式,有景观要求的主干路宜设置中央绿化带;

    2  单独设置特种运输车辆道路时,双向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特种车辆宽度的3倍;

    3  厂区主干路、次干路宜设置人行道,双侧布置人行道时宽度不宜小于2m,单侧布置人行道时宽度不宜小于3m;

    4  厂内道路宜编制路名及设置道路交通标志。

8.4.6  厂内道路线路宜与建筑物的轴线平行或垂直,宜成环形布置,并应满足消防要求。

8.4.7  主干路与运输繁忙的铁路线路、站场、装卸作业线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8.4.8  生产区至居住区的道路宜满足非机动车通行要求;生产区距居住区步行时间超过30min或地形垂直高差大于100m时,宜采用通勤工具。

8.4.9  运送铝、镁等金属液体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4%;困难条件下,纵坡不应大于6%。

8.4.10  运送冶金渣等高温液体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条件下,纵坡不应大于4%。

8.4.11  冶炼厂运渣车和矿山运岩土车不应在厂(矿)区的中心地段穿行通过。

8.4.12  汽车衡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衡应临近原料堆场、成品仓库或厂区物料出入口布置,并应布置在载重汽车行驶方向的道路右侧,宜采用无基坑地中衡,有基坑的地中衡应采取基坑排水措施;

    2  汽车衡进车端平直线段长度宜为车辆长度的2倍,出车端平直线段长度应为车辆长度的1倍,外接道路的路面内缘半径不应小于12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9m。

8.4.13  洗车设施应独立布置在厂内或厂外非交通要道的位置,并应临近汽车运输出入口,洗车设施宜设置污泥存放设施和冲洗水重复利用设施。

8.4.14  加油站应布置在汽车出入通畅的位置,加油平台周围应设置供汽车等待和回转的场地。

8.4.15  严寒地区的汽车库应单独设置,大型客车库与小型客车库可合并建筑;非严寒地区的汽车库,可根据情况设置停车库或露天停车场;高温地区宜设置停车棚。汽车库和修理间的大门不应朝向冬季盛行风向的方向。

8.4.16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和铁路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4.16的规定。

8.4.17  通往厂房的人流通道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边缘至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8.4.18  厂区人流或车流集散地应设置广场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宜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无规划设计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小型客车停车泊位数量可根据白班职工人数的40%~60%确定,也可根据相关城市规划的规定确定,每个停车泊位面积宜按照25m2~30m2确定;

    2  厂区货运车辆停车泊位数量可根据需要停放的车辆数量及车辆类型确定,停车泊位面积应按车型计算确定;

    3  广场面积可根据集散人流总量,按每人1.00m2~1.25m2确定。

8.4.19  货运车辆车型应根据物料运输量、单件重量和物料外形确定,道路的清扫、养护和维修设备应根据道路的面积和使用要求配备。

8.4.20  生产运输使用的汽车数量应经计算确定,计算参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矿山、冶炼厂和加工厂的物料运输不均衡系数应取1.05~1.15;小型矿山、冶炼厂和加工厂的物料运输不均衡系数应取1.10~1.20;以铁路运输为主时应取上限,以汽车运输为主时应取下限;

    2  运输工作制度应与生产工作制度相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物料转运应采用每年365d工作制;工作时间利用系数,一班制应为0.90,两班制应为0.85,三班制应为0.75;

    3  矿山用汽车出车率应为0.75~0.85,车辆备用率应采用15%~25%;冶炼厂和加工厂用汽车出车率应为0.85~0.90,车辆备用率应采用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