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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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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地下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构)筑物外墙向【道路方向依次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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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信管线;
》
— 2 电力】管线;
《
】 3: , 热:力管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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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燃气及各种工艺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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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线、消!防给水管线;—
《
—6 雨水、污水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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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压》力影:响范围内并不—宜平行布置在铁【路路基下面;重力式!自流排水的地下管】线,宜布置在道路红线】。以外;用地狭窄时】不需:经常检修的》管线以及维修时【不需要?开挖:路面的管线》可布置在《道路:下面
】7.2.《3 ?在总:。平面布置中采用共】沟敷设?管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1》.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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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 ,采用综合管廊或管】沟形式布置管线时下!列管线严禁同—舱或:共沟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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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有:毒,、腐蚀性介质—管线;
《
,
】2 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与易】爆气体?。管,线;:
,
【 3?。 消?防水管线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丙类的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助燃气体—管线、毒性气体管线!以及腐蚀性介质【管线:;
《
:
4 】电信:管线、电力管线与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腐蚀性介质管【线、热?力管线
《
7.【2.5 管线【采用:地,下直埋布置时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5的规定
!
7.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7.2.】6的规定
—
《
】
】
【
?。
,
7.2.7】 地?下管线?。之间及地下管—线与准轨铁路—或道路交叉时相互间!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管线】顶部:至铁轨底部净距不宜!小于1.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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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线顶部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部净距不宜小于0】。.7m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2.1【0条的?规定;
》
—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
7.》2.8 除排【水管线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管线应加设套管【套管两端伸出铁路】、道:路的路肩或路堤坡脚!及排:水,沟外边缘宜大于【。0.5m《;可燃及易燃介【质管线、易爆气体管!线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外边缘不应小于2.!0m伸?出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外边缘!不,应,小于1.0m
!
7.2.9】 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
】7.2.10 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给水管线、排水管!线、:燃气:管线等覆土深度应根!据,当地土壤的冻结深】度确定;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及?。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管线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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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新增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符?合本标准第7.2.!5条:规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可在保证《管线:使用和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缩小管线之间的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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