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给排水设施
5.10.1 给水净化设施宜临近水源地布置,并宜设置围墙;布置在厂内时,应布置在给水总管进厂方向及至主要用户支管的最近处。
5.10.2 储水池和净化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布置。
5.10.3 循环水系统的建(构)筑物宜合并建筑,并应临近所服务的厂房布置。
5.10.4 循环水冷却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并不应受粉尘污染的影响;
2 循环水冷却设施不宜布置在室外变电所、露天生产设施、铁路、主干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设施产生的水雾不应影响其他生产设施的运行;
3 机械通风冷却塔的长边不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并应与不能受到噪声影响的设施保持距离;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相邻建(构)筑物等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5.10.4的规定。
5.10.5 污水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段且标高低于其他场地处,污水处理场地不宜布置在地下水位高的地段。
5.10.6 污泥堆存和装车作业的露天场地应远离人流穿越的道路,并宜布置在厂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10.7 厂区事故水池应临近所服务的生产设施布置,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宜临近废水处理设施布置,并应低于其他场地的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