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544-2022 建标库

5.2  采矿工业场地

5.2.1  地下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主要井(硐)口为中心、以原矿和岩土的生产运输作业线为主轴线,宜将矿仓、碎矿厂房、卷扬机房、井(硐)口铁路车场临近主要井(硐)口布置,运输线路应短捷,原矿、岩土、材料和人员的运输应互不干扰。

5.2.2  地下开采坑内、坑外采用铁路运输时,机车库、矿车及机车修理厂房、混凝土预制场、木材加工间、木材堆场(棚)、锻钎机房、仓库、人员乘降站台等,宜临近主要井(硐)口布置,并应满足铁路运输要求。

5.2.3  卷扬机房的布置应满足地上和地下铁路车场出入车方向一致的要求,井架布置应满足铁路运输作业要求。

5.2.4  通风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宜临近进、出风井或井(硐)口布置,不得与无直接联系的建筑物合并建设,与卷扬机房、独立的变电所、办公室等的距离宜大于30m;

    2  在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不得布置有明火作业的建筑物或设施;

    3  压入式通风机房和进风井周围环境应洁净,并应布置在产生粉尘、烟、雾等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排土场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

    4  抽出式通风机房和出风井应布置在进风井、工业场地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区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的规定。

5.2.5  木材加工间及木材堆场、有自燃危险的料堆,应布置在采矿进风井(硐)口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

5.2.6  地上充填搅拌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填搅拌站宜临近充填管路井或充填钻孔布置;

    2  深锥浓密机或砂仓、水泥仓、充填系统等宜集中布置;

    3  充填搅拌站的位置不应影响井(硐)口进风;

    4  充填搅拌站宜预留充填钻孔布置场地;

    5  充填材料仓前应布置运输车辆调车场地。

5.2.7  生产管理与生活福利用房宜布置在场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临近井(硐)口布置,铁路运输线路或铁路车场不应与人流平面交叉。严寒地区应设置与井(硐)口连接的人行保暖通廊。

5.2.8  地下开采时,地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外,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与地上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且各种建(构)筑物不应受到滚石的危害;

    2  限期使用的建(构)筑物,在使用期内不受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的影响时,也可布置在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地上建(构)筑物必需布置在矿体上部时,地下应留有永久性矿柱,且地上建(构)筑物不应受地下开采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的影响;

    4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的保护宽度,应经技术分析论证、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5.2.9  露天开采时,宜在露天开采境界外集中设置采矿工业场地。采用铁路运输时,铁路运输设施和矿山的修理设施应在矿山车站内或临近矿山车站布置;采用汽车运输时,露天开采的采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布置在主要堑沟口附近及采矿爆破警戒范围外。

5.2.10  露天开采爆破区的建(构)筑物不应受到滚石的危害,建(构)筑物与露天开采爆破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5.2.11  矿体深部矿藏尚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的下盘。

5.2.12  井(硐)口及重要建(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0.7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硐)口等重要部位的防洪设计标准应为重现期100a,并应按重现期300a的防洪校核标准进行校核;

    2  矿井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及与矿井井筒相连的风道、人行道等,应按井(硐)口防洪标准采取防洪措施;

    3  历史最高洪水位与计算洪水位不一致时,应按最大值设计。

5.2.13  在保证生产安全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前提下,下列建筑物可合并建筑:

    1  机车库、矿车库与配套的修理间;

    2  汽车库与配套的修理间;

    3  压缩空气站、通风机房、卷扬机房与变配电所;

    4  工具、材料、劳保用品等库房与发放室;

    5  生产管理用房与生活用房。

5.2.14  采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