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544-2022 建标库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自然环境条件、资源条件、工业布局、物料运输方式、安全生产等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

3.0.2  厂址选择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宜避开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的有关规定。

3.0.3  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不应对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坏。

3.0.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采矿地表塌陷区和错动区界限内;

    3  爆破警戒范围内。

3.0.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全新世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内;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  存在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雷达导航、电台通信、军事设施、电视传播、气象探测和地震检测,以及天文观测等有影响的范围内。

3.0.6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运出的方向、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等进行调查研究,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厂址宜临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并应满足物料运输方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0.7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及潮涌危害的地区。当条件受限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8  工矿企业防洪等级应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各等级的划分及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9  交通运输设施、动力公用设施、废物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选择应有利于与邻近企业和城镇在生产、废物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0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条件。

3.0.11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及生产所需的用水量和用电量条件,高耗能企业宜临近水源及电源选址。

3.0.12  厂址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要求,近期建设应有满足企业建设所需的场地面积,远期建设宜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余地。

3.0.13  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专用通道范围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有关规定。

3.0.14  在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地区建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