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明挖法地下工程
4.2.1 本条主要针对地下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迎水面外设防水层进行规定。
防水混凝土是地下工程防水的基础,在各个防水等级中均把防水混凝土作为应选措施。当防水等级要求较高时,除了设置防水混凝土,还应设置外设防水层。
1 外设防水层一般设置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即底板、侧墙、顶板的外侧,目的是从迎水面隔绝主体结构与地下水的联系,并通过封闭混凝土结构的接缝、贯穿性裂缝等可能的渗漏水通道,获得预期的防水功能。“刚柔相济”是国内外地下工程防水设防的基本原则,表4.2.1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地下工程,使用功能对渗漏水敏感,考虑现浇混凝土的接缝、混凝土自身的收缩以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变形(允许范围内)等因素,而水泥基适应变形能力不足,因此要求2道外设防水层中至少应有1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防水涂料+防水涂料的防水做法应采取厚度和用量双重质量控制措施,目前工程中仅限于聚氨酯、聚脲等反应型高分子类防水涂料。对于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地下工程,外设防水层材料可在规定的品种中任选。根据材料特性,水泥基防水材料应直接作用于结构混凝土表面;其中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适于在潮湿环境中使用,当与其他防水层结合使用时,应保证与混凝土结构基层和其他防水材料的粘结性能。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归属本表中的“防水卷材”。
2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侧墙之间的形式有分离式、复合式和叠合式三种。从整体防水效果考虑,分离式和复合式结构侧墙,具备外设防水层施工条件,应设置与底板、顶板连续的外设防水层。叠合式主体结构侧墙与支护结构之间不具备连续设置柔性防水层的条件,一般采用在支护结构表面涂刷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支护结构采用地下连续墙时,连续墙墙幅接头仍是防水的薄弱之处,需要单独做防水处理达到接缝无渗漏的要求。
4.2.2 刚性接头因其采用二次现浇混凝土连接,应采取措施确保后浇混凝土及其施工缝的防水性能满足要求。非刚性接头主要靠接缝防水做法来满足防水要求,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接缝部位设置橡胶密封垫、接缝注浆和在衬砌内侧的接缝凹槽内进行嵌缝等做法。
4.2.3 本条对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提出最低抗渗等级要求,以确保其密实性。
4.2.4 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和诱导缝等混凝土结构接缝是渗漏的高发部位。为保证接缝防水功能,本条规定了明挖法地下工程结构接缝的防水设防措施。
外贴式止水带不应用于顶板部位,可采用防水卷材或涂料附加层替代并与侧墙上外贴式止水带连接。
表中“外贴防水卷材或外涂防水涂料”指接缝处的附加层,其能与缝两侧结构粘贴密实,并在外设防水层失效状态仍能起到一定的防水作用。中埋式止水带包含中埋式橡胶止水带、中埋式钢边橡胶止水带、自粘丁基橡胶钢板止水带、镀锌钢板止水带等。
4.2.5 盖挖逆作法工程顶板与支护结构之间的连接分为铰接和刚接两种形式。铰接形式的顶板与支护结构冠梁之间无钢筋连接,防水层可以由顶板顺延铺设通过支护结构顶部至侧墙甩槎。刚接形式的顶板与支护结构冠梁之间有钢筋连接,此部位柔性防水层无法连续,同时,为避免对结构受力造成影响,刚接部位区域通常仅采用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进行过渡。
4.2.6 肥槽回填质量对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工程质量有较大影响。肥槽如处理不当,不但可能造成侧墙防水层被破坏,更是将肥槽变成贮水空间,增加渗漏风险。
当回填层的渗透系数大于周边相邻土层时,基坑底部易形成积水,而底板与侧墙交接处是防水的薄弱环节,因此提出基坑底部区域回填层的压实系数要求。基坑底部区域指基坑底部至结构底板上表面以上500mm,或基坑底部至结构底板纵向水平施工缝以上500mm的范围。
顶板防水层以上采用渗透系数小的回填层有利于阻挡降水对地下工程防水的影响,同时对回填层作一定厚度的密实性要求,有助于对防水层的保护。
压实系数取值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相关规定。
4.2.7 当地下工程防水层收头低于室外地坪时,降水、积水等可能从收头部位下渗而造成渗漏,故规定防水设防范围应高出室外地坪300mm以上。
4.2.8 本条特指民用建筑地下室种植顶板防水设计的要求。
1 顶板有时因降雨或浇灌形成的滞水,对顶板防水不利,同时当积水上升到一定高度浸没植物根系且长时间不能疏排时,可能会造成根系的糜烂。故应通过设置排水层,将覆土中积水排至周边土体或建筑排水系统中。
2 为保证地下工程种植顶板防水的整体性,当地下室面积较大,可能会在建筑外墙边缘产生积水时,应在顶板与地上建筑外墙交界处设置防水层泛水,高出覆土或场地不应小于5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