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验收
6.0.1 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和组织方式进行质量验收。
6.0.2 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核验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材料复验报告;
3 施工方案;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渗漏水处理记录;
6 淋水、蓄水或水池满水试验记录;
7 施工记录;
8 质量验收记录。
6.0.3 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6.0.4 地下工程、建筑屋面、建筑室内、道桥工程等排水系统应通畅。
6.0.5 防水隐蔽工程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防水隐蔽工程检验内容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6.0.6 防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查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查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值的项目,其抽查点应有80%或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6.0.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0.8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安全与功能抽样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0.3条和第6.0.4条的规定;
4 观感质量应合格。
6.0.9 有降水要求的地下工程应在停止降水三个月后进行防水工程质量检验;无降水要求的暗挖法地下工程应在二次衬砌结构完成后进行防水工程质量检验。
6.0.10 建筑屋面工程在屋面防水层和节点防水完成后,应进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雨后观察时,降雨应达到中雨量级标准;
2 采用淋水试验时,持续淋水时间不应少于2h;
3 檐沟、天沟、雨水口等应进行蓄水试验,其最小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6.0.11 建筑外墙工程墙面防水层和节点防水完成后应进行淋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续淋水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 仅进行门窗等节点部位防水的建筑外墙,可只对门窗等节点进行淋水试验。
6.0.12 建筑室内工程在防水层完成后,应进行淋水、蓄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最小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 有防水要求的墙面应进行淋水试验,淋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 独立水容器应进行满池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4 室内工程厕浴间楼地面防水层和饰面层完成后,均应进行蓄水试验。
6.0.13 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水池满池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