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建筑室内工程
4.6.1 室内楼地面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6.1条的规定。
4.6.2 室内墙面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
4.6.3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设排水坡,并应坡向地漏或排水设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
4.6.4 用水空间与非用水空间楼地面交接处应有防止水流入非用水房间的措施。淋浴区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1200mm。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50mm。
4.6.5 潮湿空间的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防潮材料。
4.6.6 室内工程的防水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的管道根部应采取密封防水措施;
2 穿过楼板或墙体的管道套管与管道间应采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3 穿过楼板的防水套管应高出装饰层完成面,且高度不应小于20mm。
4.6.7 室内需进行防水设防的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等可能出现较大变形的部位。
4.6.8 采用整体装配式卫浴间的结构楼地面应采取防排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