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0-2022 建标库

4.4  建筑屋面工程

4.4.1  建筑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2  瓦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4.1-2的规定。

    3  金属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4.1-3的规定。全焊接金属板屋面应视为一级防水等级的防水做法。

    4  当在屋面金属板基层上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TPO)、三元乙丙防水卷材(EPDM)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防水卷材的厚度,一级防水不应小于1.8mm,二级防水不应小于1.5mm,三级防水不应小于1.2mm。

4.4.2  种植屋面工程的排(蓄)水层应结合屋面排水系统设计,不应作为耐根穿刺防水层使用,并应设置将雨水排向屋面排水系统的有组织排水通道。

4.4.3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使用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2  当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其坡度不应小于3%。

    3  混凝土屋面檐沟、天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4.4.4  屋面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

4.4.5  屋面工程防水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备放置在防水层上时,应设附加层。

    2  天沟、檐沟、天窗、雨水管和伸出屋面的管井管道等部位泛水处的防水层应设附加层或进行多重防水处理。

    3  屋面雨水天沟、檐沟不应跨越变形缝,屋面变形缝泛水处的防水层应设附加层,防水层应铺贴或涂刷至变形缝挡墙顶面。高低跨变形缝在立墙泛水处,应采用有足够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做密封处理。

4.4.6  非外露防水材料暴露使用时应设有保护层。

4.4.7  瓦屋面、金属屋面和种植屋面等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基本风压、地震设防烈度和屋面坡度等条件,采取抗风揭和抗滑落的加强固定措施。

4.4.8  屋面天沟和封闭阳台外露顶板等处的工程防水等级应与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一致。

4.4.9  混凝土结构屋面防水卷材采用水泥基材料搭接粘结时,防水层长边不应大于4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