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0-2022 建标库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防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4.1.2  下列构造层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

    1  混凝土屋面板;

    2  塑料排水板;

    3  不具备防水功能的装饰瓦和不搭接瓦;

    4  注浆加固。

4.1.3  种植屋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其上应设置保护层。

4.1.4  相邻材料间及其施工工艺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

4.1.5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  防水混凝土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结构允许限值,并不应贯通;

    4  寒冷地区抗冻设防段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

4.1.6  受中等及以上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

    2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

    3  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耐侵蚀性防水混凝土,外设防水层应满足耐腐蚀要求。

4.1.7  排水设施应具备汇集、流径、排放等功能。地下工程集水坑和排水沟应做防水处理,排水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2%。

4.1.8  防水节点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加防水层采用防水涂料时,应设置胎体增强材料;

    2  结构变形缝设置的橡胶止水带应满足结构允许的最大变形量;

    3  穿墙管设置防水套管时,防水套管与穿墙管之间应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