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0-2022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0.1  工程防水应遵循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0.2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

    3  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4  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

    5  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年。

2.0.3  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划分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2.0.4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2.0.5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为Ⅱ类的明挖法地下工程,当该工程所在地年降水量大于400mm时,应按Ⅰ类防水使用环境选用。

2.0.6  工程防水等级应依据工程类别和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其他工程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  一级防水:Ⅰ类、Ⅱ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甲类工程;Ⅰ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

    2  二级防水: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甲类工程;Ⅱ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Ⅰ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丙类工程。

    3  三级防水: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Ⅱ类、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丙类工程。

2.0.7  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满足耐久性要求,卷材防水层应满足接缝剥离强度和搭接缝不透水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