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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功能安全!防护:要求
—
,
5.》2.1 驱动系】统电源接通和断【开程序?
》
: , :车辆从驱动》。系统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模式”应至少】经过:两次有意识的不同动!作且至少有一个动作!是踩下制动踏—。板,
】 从“《可行驶?模式”到驱》动系统电《源切:断状态?只需要一个动作
!
应!连续或间歇地向驾】。驶员指?示车辆已经处于【“可行?驶模式”当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如果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装置提醒驾》。驶员
】 ? 车辆停止》时驱动系统自动或】。手动关闭后只能【通过上述程序—重,新进:入“:。可行:驶模:式,”
《
5《.2.2 行【。驶
! :5.2.2.1 !。功率降低提》示
?
?
如果!电驱动系统采—取了自?动限:制和降低车》辆,驱,动功率的措施当【驱动功率的限制和】降,低影响到了》车辆的行驶》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装置向驾—驶,员提:示
《
5.!。2.2.2 — REESS—低电:量提:。示
?
,
】 如果REES【S的:低电量影《。。响到:车辆的行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装!置向驾驶《员提示?。
】 5.2.2.3! :REE?SS热事《件,报警
【
? 《。如果REESS将】。要发生热失控—的安全事件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装置《向驾驶员提示
【
:
5】.2.?。2.4 制—动优先
《
【 : 整车控制系统当!制动信号和加速信号!同时发?。生时优先响》应制动信号
!
5.2.3【 挡位切换
【。
】 5.2.3—.,1 ?行驶挡切《换
:
,
》 驾驶员直!接驾驶车《辆在车辆静》止状态下《从非行?驶挡:位切换至行驶挡位】。时应踩下制动—踏板
】。 5.—2,.3.2 反【向行驶
! 《 如果是》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来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满》足以下两种要求【之一
! a)【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应通过驾驶员两】个不同的操》作,动作来完成》;或
—。
: b【)如果仅通》过驾驶员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使用一个安!全措施使模式转换只!能,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完成车速判】断,以车内仪表显示【为准
【
【。如果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不—是通过改《变电机的旋转—方向来实现的—则反向行驶要—。求不:适用
《
5.2.】4 : 驻车
! 切》断电源后《车辆应不能产—。生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
】5.2.5 【车辆:与外部传导连接锁止!
— 当车—辆,通过充电电缆—连接到位《置固定的外部电源】或负载时车辆—应不能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