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 系物】与被系物
》
7.!3.1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制定系泊和起重【作业所用系物和【被系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
7.?3.2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明确其设【施上的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岗位或】工种的安全责—任强化系《物与被系物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落实系物与》被系物的以下管理内!容
?
《 安》全系数;
!
》报,废,标准;
《
【。。 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
缺陷!处理;
《。
!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记录?要求包括登》记,。、,分类:。编号和记《。录内:容等;
》
】建立系物与被系【物的:维护、?保,养记:录
7】.3.?3, 箱件应》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吊网》应标有安全》工作负荷标》记非金属网不—准许:超过其使用范围【和,环境
《
?
,。7.:3.4 系物【与被系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
:
《 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
】 , 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
《 ?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
《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7.!。3.5 自行加工!制造的系物与被【。系物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7.3.【。6, :自行加工《制造系物与被—系物: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
》 非《标准件且又是—厂家非批量生产【。的;:
》
因—特殊需要经作业者与!承包者主要责任人】批准;
【
》 按作业者与承【包,者选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度设《计和计算;》
》
经作【业者与?承包者认可的样品负!荷试验
《
,
《7.3.7 —。 系物?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每个系!物都:应配有检验》机构的合格标记【系,物与被?。系物编?号应:唯一且具有可追溯性!;对于小《尺寸的可《卸,零,部件打标记》的,位置受限《制时可不打零件编号!与日期
】
7.3《.8 系物、【系物器具和被系物之!。间的配备应符合【规范要求且有相应的!防,脱保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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