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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系物与被系—物
】
7.3.1—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制定—系泊和起重作业【所用系物和被系【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7】.3.2《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明确其设施】上的: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岗位:或工种的安全—责任强化系物与被系!物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落实系!。物与:。被系物?的以下管理内容【。
,
!安全:系数;
】
报废标】准;
《
— 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
!缺,陷,。处理;
【
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记】录要求包括》登记、分类编号和记!录内:容等;?。
】 建?立系物与被系物【的,维护、保养》记录
《
7.3【.3: 箱?件应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吊网应标!有安全工作负—荷标记非金属—网,不准许超过其—使用范围和环—境
【7.:3.4 系物【与被:系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
,
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
《。
?
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
】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
《 ,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
:。
7.3.—5 ?。自,。行加工制造的系物与!被系物?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7.3—.6 《自行加工制造系【物,与被系物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
非标】准件且又是厂家非】批量生产的;
!
因特!殊需要经作业者与承!包者主要责任人批准!;
【 按作业者】。。与承包者选》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度】设计和计算;
】
】经作业者与承包者】认可的样品负荷试验!
?
7.》3.7 》系物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每个系物都应!配有检验机构的合格!标记系物与被系【物编号应唯一—且具有?可追溯性;对—于小:尺寸:的可卸零部件打【标记的位置受—限制时可不打—零件编号与日期【
,
7.3】.8 ? ,系,。物,、系物器《具和:被系物之间的配备】应符:合规范要求且有【相应的防脱保险【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