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 系物与被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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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制定系泊和起【重作业?所用系物《。和被系物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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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明?确其:设,施上的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岗位!。或工种的安全责任】强化系物与被系物】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落】实系物与被系物的】。以下管理内容
!
:
: 安全系—数;
》
《 报废标准;】
【 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
?
: ?缺陷处理;
!
系物】。与被系物《安全管理记录要【求包括登《记、分类编》号和记录内容等【;
?
建!立系物与被系物的】维护:、保养?记,录,
:
《7.:3.3 箱件应】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吊!网,应标有安全》工作负荷标记—非金属网不准许超】过其:使用范围和》环,境
》
,。
7.3.4 【 系物与《被,系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
: 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
—
《
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
》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
,
《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7.:3,.5 自行加【。工,制造的系物》与被系物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7.3.6 】。自行加工制造系物】与被系物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
》 非标准件】且又:是厂家非批量生产】的;
《。
,
【因特殊需要经作业者!与承包者主》要责任?人,批准:;,
?
,
《 按作业》者与承包者》选用: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度设计和《计算;
】
经作业者!与承包者认可—的,样,品负荷试验》
:
?
7.3《.7 系》。物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每个系物都应配】有检验机构的—合格:标记:系物与被系物编号应!唯一且具有可追溯性!。;对于小尺》寸的:可卸零部件打标记】的位置受限制时可】不打零?件编号与《日,期
?
7》.3.?8 系物》、系物?器具和被系物之间的!配备应符《合规范?要求且有相应的防脱!保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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