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3.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采取通风措施的基本场所,以防止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本条主要针对各类建筑内易挥发出可燃蒸气的甲、乙类物质,易泄漏甲、乙类可燃气体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粉尘、纤维并能形成爆炸危险性气氛的场所,包括建筑中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商业燃气用气场所。机械通风的方式应根据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的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9.3.2 本条规定了应单独设置通风系统(包括排风系统)的场所,以预防因易燃易爆物质在排风管道内富集并将在通风系统内发生的燃烧和爆炸引至其他场所。
通风系统的设置既要防止甲、乙类厂房或仓库中的易燃易爆物质经管道系统进入其他防火分区,防止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也要防止建筑中存在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通过排风管道窜入其他房间。
9.3.3 本条规定了用于排出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防止形成爆炸危险性条件。
本条规定既要求用于排出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纤维的排风系统的管道、设备等要采取静电接地等静电防护措施,又要求管道等要采用金属管道等导电性能好的材料消除静电。在设备布置上,不允许将排风设备布置在地下和半地下,避免将爆炸性物质引入通风条件差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