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7-2022 建标库

8.2  防烟与排烟

8.2.1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基本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在发生火灾时需保证人员疏散与避难安全的区域,包括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域与连接走道、避难间、避难走道、专用消防通道等。

    建筑内这些部位的防烟设施采用何种类型及相应的系统设计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等标准的规定。

8.2.2、8.2.3  这两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各类工业和民用建筑内应设置排烟等烟气控制设施的基本场所或部位。

    排烟旨在将火灾产生的有毒烟气和热量尽快排出到室外,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提供有利条件,减轻对建筑结构的热作用。建筑内这些部位的烟气控制设施采用何种类型及相应的系统设计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等标准的规定。

8.2.4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城市交通隧道。

    隧道的空间特性决定了其火灾排烟困难,导致灭火、疏散难度大,火灾延续时间长,应针对隧道条件设置相应的排烟设施,以尽快排出火灾的烟和热。四类城市交通隧道和其他交通隧道的排烟可根据其所在位置及隧道结构形式、外部救援条件及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城市交通隧道辅助用房的排烟设施,应根据本规范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相应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类似火灾危险性场所的排烟设置要求确定。

8.2.5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中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设置排烟设施的基本要求。这些建筑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和半地下工业与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车站、隧道工程的辅助用房、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辅助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