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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民用:建筑 【 3.3.【1,  :。本条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各类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在发生—火灾后建《筑周边需《要较开阔的场地以保!证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需要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外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其他—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按!照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原则!和性能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 3》。.3:.2  《本条规定《了利用连廊、天桥】等连接的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 ?    连》接两座民用建—筑的连廊、天—桥,应仅具?有人员通行的功能】包括敞开、半敞开、!封闭的连廊和—天桥通过《下部建筑物连—。接的:建筑具有《共同的裙楼》而上部的《塔楼各自独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