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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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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本条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各类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在发生火灾后建筑!周边需要较开—阔的场地《。。以保证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需要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外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其他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按照》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原则】和性能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3.3.《2 : ,本条规定了利用【连廊、天桥等连【接的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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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接两座民用建!筑的连?。廊、天?桥应仅具有人员通】行的功?能包括敞开》、半:敞,开、封闭的连廊和天!桥通过下部》建筑物连《接的建筑具》。有,共同的裙楼》而上部的塔楼各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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