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7-2022 建标库

2.2  消防救援设施

2.2.1  本条明确了建筑消防救援设施及场地的基本功能要求。

    尽管不同规模、不同高度或埋深、不同使用功能或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建筑对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救援设施等的需求不同,在不同位置建造的建筑和不同外观的建筑对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有所影响,但是每座地上和地下建筑都要充分考虑满足扑救建筑火灾需要的消防救援设施及场地。

2.2.2  本条规定了便于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的入口设置要求,适用于各类地上和地下建筑。

    建筑中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出入口或消防专用入口是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到达着火区的主要通道,入口位置要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安全出入建筑。

2.2.3  本条规定了消防救援口的基本设置要求。

    消防救援口要结合楼层走道两侧或端部外墙上的开口及避难层或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确保具有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不少于2个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可以利用符合要求的外窗或门。

    本条规定的“无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外墙上未设置外窗或外窗开口大小不符合消防救援窗要求,包括部分楼层无外窗或全部楼层无外窗的建筑;“有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各层均设置外窗,且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外窗开口大小符合消防救援要求的建筑。

2.2.4  本条规定了楼梯间设置应急排烟窗的基本要求,以防止烟气在楼梯间内积聚,保证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满足自然通风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可以利用既有外窗,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窗的开口大小等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2.2.5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基本范围,以保证建筑内的排烟系统在失效情况下能及时排出火灾的烟气和热,便于消防救援行动。对于一些特殊的建筑,可以不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2.2.6  本条确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内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战斗力和灭火救援效果。基于一座建筑同一时间同时发生一次火灾,本条规定要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具有1部消防电梯可供使用,并且为提高消防电梯在救援使用时的安全性,每个防火分区应尽量独立设置至少1部消防电梯;防火分区未独立设置消防电梯时,应采取确保安全使用共用的消防电梯的措施。对于规模较大或复杂的建筑,当按照同一时间同时发生多次火灾考虑时,应提高相应的设防要求。

    本条第6款规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包括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汽车库、地下和半地下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本规范规定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均指床位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床位总数少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少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2.2.7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公共区有关消防救援通道的基本设置要求。有关通道或出入口的技术要求,可以按照相应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确定。

    消防专用通道或应急出入口是供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进入建筑,特别是进入地下建筑进行消防救援的专用通道,应满足在灭火救援过程中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在背负救援装备的情况下快速、安全进出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防烟、防火性能,如应急出入口的直径(或边长)不小于1.0m,出入地面的盖板等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开启。

2.2.8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基本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应能保证消防救援人员安全使用、修整和进行灭火救援准备,以及满足救助人员的要求,应具备足够的防烟、防火性能、面积和满足救援要求的尺寸。

2.2.9  本条规定了保证消防电梯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消防电梯在火灾时能安全、可靠运行。

    消防电梯的梯井之间、消防电梯的梯井与非消防电梯的梯井之间、消防电梯机房之间、消防电梯机房与非消防电梯机房之间均应相互分隔,以确保每部消防电梯均能独立工作,不受其他电梯或电梯机房事故或火灾的影响。机房上设置的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机房直通屋面的门的耐火性能视具体情况而定,并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

2.2.10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为满足救援需要应具备的基本性能。

    消防电梯应能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全员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受消防救援人员的控制,具有足够的防火、防水等性能,能够在发生火灾时正常、安全运行。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可以根据不同部位的防火要求,按照实际所需服务的区域确定电梯的停靠楼层,一般应每层停靠。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属于静态型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停机坪可以直接设置在屋面上,也可以利用在屋顶架空的平台。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停机坪的场地大小应根据当地空中救援力量或规划的直升机机型确定,场地周围应设置保障直升机安全起降和灭火与降烟等防护设施。

2.2.11、2.2.12  这两条规定了需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及其基本设置要求。

2.2.13  本条规定了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的主要性能要求。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的设置要尽量避免直升机在救援时受到火灾或高温烟气的侵害。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主要用于消防救援人员和被救助人员的停留,应根据救助设施的安全停留面积和设计允许停留人数要求设置。

2.2.14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基本功能。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全国各级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实施减少火灾危害,应急抢险救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业务信息系统。本条规定的功能是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业务职能。

2.2.15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

    火警受理、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是实时性极强的消防业务工作,系统记录的报警时间、出动时间、到场时间、出水时间、控制时间、结束时间等将作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调查、认定的证据。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城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灾害现场处置,是最大限度减少人身、财产损失的关键环节。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接处警席位和接处警通信线路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最大火警日呼人数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参数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2.2.16  本条规定了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运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必要的故障应急措施,保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通信不间断,如出现故障将丧失其基本功能,不能达到其主要性能要求,因此需要其中某个子系统瘫痪的设备或设备的核心部件作备份。用于支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的计算机通信网、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等消防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与非消防指挥通信网络之间连接应有边界安全措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其他应用系统共用通信网络时,应保证必需的通信线路(信道)和信息传输速率,指挥通信网络必须保证常年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