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1 目标与功能
2.1.1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的确定原则。
在建筑的建设与使用过程中,要根据建筑的高度或规模、火灾危险性及其扑救难易程度、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确定建筑的防火要求和实现这些要求的方法、措施。
2.1.2 本条明确了建筑防火应达到的基本目标。这些目标源自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是确定各类建筑防火技术、方法和措施的基础,也是在建筑防火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时的基本判定依据。
2.1.3 本条明确了保证建筑消防安全中建筑防火各系统需要具备的基本功能。
2.1.4 赛事、博览等活动期间,人员密集,临时用电量大,要确保相应建筑和设施在建造和使用各阶段的防火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后的过渡安置房应确保其在建设和使用期的消防安全。
2.1.5 本条规定了生产厂房中确保生产过程本质安全的防火、防爆的原则要求。
生产厂房的类别多、生产设备和工艺布置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复杂,生产过程的防火、防爆安全与生产环境、生产条件和工艺过程相关。在厂房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针对各自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火灾危险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抑制发生火灾或爆炸的措施。
2.1.6 本条规定了各类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防原则。
交通隧道因通风和出口受限,致使疏散、救援、修复困难。隧道的封闭段长度、车流量、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建设位置的环境条件等是影响交通隧道消防安全的主要因素,应在确定相应防火要求时充分考虑。
2.1.7 本条规定了爆炸危险性场所或部位防爆的基本方法及其性能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包括生产车间或厂房、仓库以及其他民用建筑中存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爆炸危险的部位或房间等。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建筑的防爆、泄压,对于建筑内的设备和管道的泄压设置要求,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艺防爆要求确定。
2.1.8 本条规定了位于爆炸危险性场所内的设备和管道的基本防爆性能要求。
设置在各类建筑中具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爆炸危险性环境内的设备、管道均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以消除其可能产生的静电,避免累积放电。具体的静电防护措施要根据储罐、设备和管道所处环境及储罐所存物质、管道输送介质等确定。
2.1.9 本条规定了爆炸危险性场所避免形成爆炸危险性条件的性能要求。
爆炸危险性场所或部位应根据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特性,如密度、点火能、爆炸极限等,在爆炸危险性环境内采取防止产生火或静电,禁止使用明火或高温表面,防止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等积聚等预防性措施,预防发生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