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检验规则
!
:
6.1 【 检验分类
】
》6.:1.1 出厂试】验
:
】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5中出厂检!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
6.1.2 】型式试验
】
: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
: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
: ?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部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
—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 《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
: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
: ,。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5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
6.2 【判,。定规则
—
》 《表5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中4.4.2【、第22项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本部分《。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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