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GB7956.3-2014 建标库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泡沫消防车(以下简称“泡沫车”)除应符合GB7956.1-2014的通用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泡沫车行驶100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

    4.2.1.2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的出水口。

    4.2.1.3  泡沫车应有手控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机构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表以及其他指示器。

    4.2.1.4  泡沫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手动应急措施。

    4.2.1.5  操作面板上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压力表联接处应提供测试用连接管,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2  操作说明和标识

    4.2.2.1  操作说明和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数值及操作说明;

      ——选用泡沫的类别(适用时)及混合比;

      ——消防泵出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进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转速显示及累计工作时间显示;

      ——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显示;

      ——发动机水温显示;

      ——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

      ——仪表板照明灯和开关;

      ——紧急停止按钮;

      ——冲洗标识和开关位置;

      ——面板上仪表及开关的用途说明牌。

    4.2.2.2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控制调节应安装在操作仪表板处,便于人员操作。

    4.2.2.3  操作面板上应有水、泡沫管路系统简图及基本操作说明。

    4.2.2.4  在水罐注水口处应设有“水罐注水口”字样的标牌,标牌应永久性固定。

    4.2.2.5  在泡沫罐加液口处或邻近位置应设有“泡沫罐注液口”字样的标牌。在明显位置处应注明可使用的泡沫液类型,并用红色字体注明“不要将不同类型、不同企业的泡沫液混装”的警告性文字。标牌应永久性固定。

4.3  底盘改制要求

4.3.1  泡沫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当罐体直接安装在底盘上时,应保证罐体与底盘弹性联接且不与底盘直接接触。

4.4  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4.4.1  消防泵

    4.4.1.1  选用的车用消防泵(以下简称“消防泵”)应符合GB6245-2006的相关规定。

    4.4.1.2  消防泵放余水装置应操作方便,并应直接将余水排出车外。

    4.4.1.3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应:

      ——消防泵额定工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额定功率之比:汽油机不应大于55%;柴油机不应大于60%;

      ——取力器的增速比不大于1.5。

4.4.2  消防管路

    4.4.2.1  一般要求

      4.4.2.1.1  所有消防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防腐蚀措施。

      4.4.2.1.2  管路布置应便于消防泵及传动机构的维护和保养。

      4.4.2.1.3  消防管路应用不同颜色区分,消防泵进水管路及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泡沫罐与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Y08深黄色,消防泵出水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

    4.4.2.2  消防泵进水管路

      4.4.2.2.1  当消防泵进水口设在侧面时,应在车辆两侧均设进水口。单侧进水口应满足泡沫车额定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4.4.2.2.2  额定流量不小于100L/s的泡沫车进水管路应设置阀门。

      4.4.2.2.3  进水管路应保证45s内能够放尽进水管路内的余水。

      4.4.2.2.4  消防泵的每个进水口和吸水管之间应安装抗腐蚀滤网,滤网的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滤网上的孔不应通过:

        ——对于额定流量不大于30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8mm的颗粒;

        ——对于额定流量大于30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13mm的颗粒。

      4.4.2.2.5  进水管路在0.8MPa静水压下不应出现管路漏水、冒汗、密封件渗漏等现象;在1.2MPa静水压下不应破裂,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变形。

      4.4.2.2.6  泡沫车应配置吸水管,每车携带的吸水管长度不应小于8m。

    4.4.2.3  消防泵出水管路

      4.4.2.3.1  出水管路的通径和数量应保证泡沫车在额定工况下的出水流量。

      4.4.2.3.2  出水管路最低处应保证45s内能够放尽出水管路内的余水,放余水应便于操作。

      4.4.2.3.3  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大于1.2m时,出水口应向下倾斜,且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2m。

      4.4.2.3.4  出水管路应安装可关闭出水管路和消防泵连接的止回阀。

      4.4.2.3.5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后,管路及各连接处不应出现渗漏。

      4.4.2.3.6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后,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和结构破坏。

      4.4.2.3.7  在出水管路最大工作压力下,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应大于200N(不使用辅助装置)。非手动启闭的出水阀按正常操作方法可开启和关闭。当出水管路中没有压力时,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应大于50N。

      4.4.2.3.8  出水阀应有指示启闭方向的指示标牌,在出水阀操作位置可见处应有“缓慢打开出水阀”的警示标牌,出水阀结构上应保证从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s。

    4.4.2.4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

      4.4.2.4.1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上应设置阀门且操作方便,泡沫车额定流量大于60L/s时不应采用手动开启。

      4.4.2.4.2  当水罐内输水管路的进口设置在排污孔邻近部位时,应保证污物不进入消防泵内。

      4.4.2.4.3  输水管路进口应设置滤网,并应满足泡沫车额定工况要求。

      4.4.2.4.4  额定流量不大于100L/s的泡沫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抽取罐容量90%以上的水,额定流量大于100L/s的泡沫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抽取罐容量85%以上的水。

    4.4.2.5  泡沫罐至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

      4.4.2.5.1  泡沫罐至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应能抽取罐容量95%以上的泡沫液。

      4.4.2.5.2  泡沫罐输液管路通径应满足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最大流量要求,并在大气压力为101kPa下,承受85kPa真空度5min,不应有渗漏和肉眼可见的变形。泡沫液输液管路进口应装有滤网。

4.4.3  水罐和泡沫液罐

    4.4.3.1  罐体要求

      4.4.3.1.1  泡沫车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2m3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2%;容积小于12m3且不小于1m3时,每减少1m3,其误差绝对值增加0.1%;容积小于1m3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10%。

      4.4.3.1.2  罐体和阀门应采用防腐材料或经过防腐处理。

      4.4.3.1.3  罐容积超过2m3,罐内应设防荡板,罐容积超过3m3,罐内应设纵向防荡板,防荡板隔出的单腔容积不应大于2m3

      4.4.3.1.4  容积大于1m3的罐顶部应设置可供人员进出的人孔及人孔盖,人孔直径不小于0.4m。水罐人孔盖在罐内压力超过0.1MPa时可自动卸压。

      4.4.3.1.5  水罐和泡沫液罐最低处应设置排污孔,排出的淤物不应接触车身或底盘零部件。

      4.4.3.1.6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设置液位或液量的指示装置。

      4.4.3.1.7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能承受0.1MPa的静水压力。经0.1MPa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应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

      4.4.3.1.8  泡沫液罐应设置呼吸口,呼吸口应保证正常输送泡沫液。

    4.4.3.2  注液装置

      4.4.3.2.1  消防泵至水罐的注水管路应设置阀门,阀门应方便操作。注水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mm,管路中不应有积水。

      4.4.3.2.2  从车辆外部向水罐注水的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mm,管路应保证罐内水不会倒流,管路中不应有积水。注水口应加防护盖。

      4.4.3.2.3  泡沫液泵至泡沫液罐间的注液管路应设置不锈钢阀门,阀门应便于操作。注液管路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不锈钢管,通径不小于40mm。

      4.4.3.2.4  泡沫罐注液口应有保护盖。

    4.4.3.3  溢水装置

      应在水罐内设置通大气的溢水管路,溢水管路直径不小于水罐与消防泵间输水管路直径的30%。溢水管路应高出罐顶。

4.4.4  车用泡沫系统

    4.4.4.1  车用泡沫系统一般要求

      4.4.4.1.1  泡沫炮或泡沫/水两用炮、泡沫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过流表面应使用抗泡沫液腐蚀的材料或涂层。

      4.4.4.1.2  车用泡沫系统应设冲洗装置,冲洗装置应避免在冲洗过程中水流回泡沫液罐或水罐。

      4.4.4.1.3  车用泡沫系统应有外吸泡沫液接口和联接软管,二者的拆装应方便。

      4.4.4.1.4  在车用泡沫系统中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罐的措施。

      4.4.4.1.5  车用泡沫系统在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最大流量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不应有渗漏现象。

      4.4.4.1.6  车用泡沫系统的混合比精度应符合表1要求。

    4.4.4.2  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1  标志牌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设置有下列内容的永久性标志牌:

        ——产品名称与型号;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流量与进口压力范围;

        ——适用的消防泵流量与压力范围;

        ——混合比;

        ——泡沫液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日期。

      4.4.4.2.2  液流方向

        在泡沫比例混合器外壳明显位置以箭头表示液流方向。

      4.4.4.2.3  主要性能指标

        企业应提供泡沫比例混合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包括进口工作压力范围、流量范围,混合比精度等,并应符合4.4.4.1.6的要求。

      4.4.4.2.4  静水压密封、强度要求

        4.4.4.2.4.1  比例混合器应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规定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后,比例混合器壳体及各连接处不应出现渗漏。

        4.4.4.2.4.2  比例混合器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规定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后,比例混合器壳体及各连接管路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和结构破坏。

      4.4.4.2.5  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5.1  在大气压力为101kPa下,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在85kPa真空度条件下,1min内真空度的降低数值应不大于0.5kPa。

        4.4.4.2.5.2  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出口的压力差应不大于进口工作压力的35%。

      4.4.4.2.6  正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6.1  正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泵应符合GB6245-2006第7章的规定。

        4.4.4.2.6.2  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和驱动装置应能保证供泡沫液泵正常工作。

        4.4.4.2.6.3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比例混合器的工作压力和流量范围相适应。

        4.4.4.2.6.4  泡沫液泵应设有泄压阀,泄压阀在供泡沫液泵最大工作压力的1.1~1.5倍范围内能自动泄压。

        4.4.4.2.6.5  当泡沫罐内液体剩余量达到标称容量的4%~6%范围内时,泡沫液泵应能自动停机。

    4.4.4.3  消防炮

      4.4.4.3.1  泡沫车配备的泡沫炮或泡沫/水两用炮喷射性能应符合GB19156的规定。

      4.4.4.3.2  消防炮装车后,俯角不应小于7°。

      4.4.4.3.3  车顶炮的进水管路应设置控制启闭的阀门。

      4.4.4.3.4  车顶炮应有锁紧机构和支撑机构,车前炮应有锁紧机构,锁紧机构能够在消防炮喷射时将炮锁止在任何俯仰和回转角度,支撑机构在泡沫车行驶时能够可靠支撑消防炮。

      4.4.4.3.5  消防炮为无线遥控时,消防炮的遥控信号不应对消防车其他控制系统和通讯系统的工作造成干扰。

4.4.5  泡沫车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

    在大气压力为101kPa下,消防车引水装置所能形成的最大真空度应不小于85kPa。引水系统的密封性在最大真空度条件下,1min内真空度的降低数值应不大于2.6kPa。

4.4.6  引水时间、最大吸深时泵的性能要求

    4.4.6.1  在大气压力101kPa、水温20℃下时,泡沫车的最大吸深不应小于7m。引水时间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6.2  在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流量和出口压力应满足表3的规定。

4.4.7  泡沫车连续运转要求

    泡沫车6h连续运转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连续运转试验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应超过发动机的额定转速;

      ——发动机无异响、过度振动、漏水、漏油、漏气等异常现象;

      ——发动机出水温度小于90℃;

      ——发动机机油温度小于95℃;

      ——变速器及功率输出装置的润滑油温度应小于100℃;

      ——功率输出装置的输出轴轴承座温度应小于100℃。

4.4.8  泡沫车超负荷运转要求

    进行超负荷运转试验,发动机和消防泵应工作正常,无过度振动、漏油等现象。

4.5  仪器、仪表的要求

4.5.1  泡沫车的仪器、仪表应符合GB7956.1-2014中5.6的规定。

4.5.2  泡沫车显示负压的真空表应选用压力真空联用表。

4.6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

4.6.1  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7956.1-2014中5.10、5.11的规定。

4.6.2  泡沫车配备的器材、附件应不低于表4的规定。

4.7  警报灯具

    警报灯具性能应符合GB7956.1-2014中5.7.28~5.7.31的要求。

4.8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4.8.1  泡沫车交付用户时除应交付车辆注册所需资料外,还应随车交付用户以下中文文件资料:

    ——底盘操作手册;

    ——底盘维修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底盘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说明书;

    ——底盘合格证;

    ——底盘随车工具清单;

    ——泡沫车电气原理图;

    ——泡沫车使用说明书;

    ——泡沫车维修、保养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泡沫车合格证;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泡沫车随车工具及易损件清单;

    ——所配总成及附件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8.2  泡沫车除随车配置底盘工具外还应随车配置消防装置的专用工具。

4.8.3  泡沫车应随车配置全套消防装备电路保险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