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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   ?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 ?  : ,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 ,  ?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 ,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 ,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