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 ,。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 ,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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