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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 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 ?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 :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 ,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 ,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 ,。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