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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 ,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 ,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 ,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