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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  :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 ,。  : ,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 :。    《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