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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  《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  ?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