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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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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 ?长 吕祖善
【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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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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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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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
: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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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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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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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