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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  : ,。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 ,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 ,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 ,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