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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   ?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 :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    《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