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 :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
: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