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 省政府令 第 】200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 ?长 吕祖善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 三》。、第九条修改为“】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 四:、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港—。航监:督,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
! 六、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
:
》八、:。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
: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
,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
?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 十八》。、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十九、有《关条文?中,的“市(地)”【修改为“市”
!
, , :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 ?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
—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 第六条《。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四级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五《级至七?级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八级、九级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航道及其设》施建:设必须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九条】 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桥梁、?船闸、水闸》、渡槽、涵》洞、港口《。。、码头?。、驳岸、渡口—、滑道、船坞、【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场: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再按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第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航道】管理:机构会审同意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障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
》 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交通、—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解】决临时过船》、过木设《施或:驳运:设施:并按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办妥《停航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停航通告后方可断航!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机【构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适》。当,补,偿
:
碍航!。闸坝及其他碍航【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通?航;临时性拦河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期拆除!并恢:复到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一条 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协?议保证航道与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协商不一致时根!据航道等级》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
第十二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修理—。并负责对妨》碍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无主的农用桥、【人行桥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运业发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桥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在航道!上,进行正?。常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 在》航道上修建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航》道等级标准和下列规!定
《 : (一)—驳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观:察井应设置在—划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满足安《。全通航要求;
! ? :(二)临河建造码头!、安装吊机等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为该航?道,等级标准船宽的5倍!以上不?得影响原有通—航和行洪条件;
】。
【(三)设置港区、码!。头应选择在》航道:顺直段并《与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标准船队长度的距离!与桥梁?。保持大于200米】的距:离;
?
》 :(四)河底管线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断面以】。下(实际河床深于】规划断面《的应埋在实际河【床以下)《埋置:深度从管线顶起算六!级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级》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边处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 (五?)建筑房屋、厂房】等临河建筑物必须】与,航道坡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新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必须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所规定的通航标准!。;
!(七)架设》不依附?桥,。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高1米以上并设【置明显标志或危【险品管道警》戒标志;
】 :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电力线其净空高度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和电—力,。部门安全《要求的高《。度并:应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处设置明显标【志
》。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可能?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沙石、泥《土、废弃物和排放】含有沉?积物:的污:水
— 禁止》在省:干,线航:道内设置渔网(箱)!、渔簖等障碍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张网捕捞不得!损害通航条件影【。响航行安全和航道畅!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航道养护费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含护—岸下同)《养护费
! 对航道》。养护费不足以弥【补养护成《本的:。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提高航道养》护,费标准
—第,十八条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 : , 航道养》护费:征收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
》
第十九条 航道!养护费按照“以【航,养,航”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航道养》。护费为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各地收取》的航道养护》费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条 :航道养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除水利、电力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规,定免收费外》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交纳?。过闸费
《
各管理部门】收取的过闸费—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补缴养《护费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还可处以应补!缴养护费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条 省】。干线航道包括沿海干!线航道与内河干线航!。。。道
《 》沿海干线航道是【指宁波、《舟山、温州、海门、!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与省外【主要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和对》外开放海港》与,有关国?。。家、地区海港之间的!沿海航道其中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为沿《。海主要干线航道
】。
: 内河干线航道!是指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东:西苕溪、《。。运河水系的干—流与重要支流其中省!。内河主要干》线航道见附表1省】内河通?航标准见附》表2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