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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 】 第《四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 !第五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 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 ,   (一)国家】拨付:资金; 【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 :   》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   《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     【。。(五)社会捐助;】 ,  ?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 第十一》条 :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 ,。  :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 第十三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 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   ?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  ?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 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或!者农灌通水渠道 】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 ! 第二?。十条 《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取土、弃土【。。。、挖砂、采》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范《围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因山洪、泥—石流、崩山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沿线绿化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和—个人:(农户)分段—承包方式进行养护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    — (:。三)挖砂、取土、】采矿、烧《窑,、制坯、种植—作物; 】    (》四)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杆; 【    (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 , 禁止涂改、损毁】和侵占乡《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乡村公—路通:行和损坏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 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乡村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 :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 —第三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林木!;需:更新砍伐的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四)】 :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补: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 ,每年11《月15日为自—治县全民养护乡村】公路义务《日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