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
【 第四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
?
第五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
《。 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
: 第七条 》 ,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
【(一)国家拨付【资金;
【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
】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 :。 ,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
? (—五)社会捐助;
!
: ,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
第十一条 】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十四条《。 : 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
: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
第十七条【 ,。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 《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或者农灌通水】渠道
《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
? 第二十条 —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一条 ?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 ,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取土【、弃土?、挖:砂,、采: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范围
》 ,。第二十五条 【 乡:村公路因山洪—、泥石流、崩—山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六条 》 乡村公路沿线】绿化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和个人(农户—)分段承包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 : (》三)挖砂《、取土?、采矿、烧窑—、制坯、种植—作物;?
【。 (?四)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杆—;
! (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 ?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 禁?止涂改、损毁和【侵占乡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乡村公?路通行和损》坏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
第三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乡村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
第【三十三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
【
第?三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林木;需更新—砍伐的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四) !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补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 ,每年11《月15日《为自治?县全民?养护乡村公路义务】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