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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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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 》
: 第四条 》 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
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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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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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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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 —。(一)国家》拨付资金; —
—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
》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 (五)!社会捐助;
】 ?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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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六《条 ? 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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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或者—。农灌通水《渠道
【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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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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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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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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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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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 乡村公路》养护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取》土、:弃土:、挖砂、采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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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因:。山洪、泥《石流、崩山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沿线绿化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 乡村公路的养护!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和?个人(农户)分段】承包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 ,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 :。 ,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 (》三)挖砂、取土【、采矿?。、烧窑?、制:坯、种植作物;
!。
, (四)!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杆;—
【 (?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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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禁止涂改、损毁和侵!占乡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乡村公路通!行,。和,损坏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
第三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乡村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
—。。 第三十三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林木;需更新!砍伐的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四) 】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补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每年】11月15日为自】治县全民《养护乡村公》路,义务日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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