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20《0,5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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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 第十八《条 本?市各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