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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2005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   ?第十八条 本市各】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