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2005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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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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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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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 ,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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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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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 第十八条》 本市各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